送老遭起污 法部就小污情法重修法
CNEWS流新者孝/台北
台北市政府清姓被到民的拾荒老,被士林地署依污治罪例之取或侵占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物者罪起,由於法定本刑5年以上重罪,引起各界「情法重」的批,此,法部表示,已具污治罪例修正草案,以符罪相性。
姓清是去年7月被,在站的回收上勤私下拿走,其一位拾荒人;保局北投清查、相影像後,把源回收上面拿走。下即,坦承自己有把拿走。由於平即有宣源回收物品不能意拿走,不然有明法行,因此政司理。
案移送士林地署,察官查後,涉犯污治罪例第6第1第3款「侵占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物」罪嫌,由於的值30元,被起的是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科新台3000元以下金的重罪,引社,批情法重,不符比例原。
法部表示,近日清送他人,察官依污治罪例提起公,社各界注「小污案件情法重」,法部高度重各方意,且已修法作,提出污治罪例修正草案。
草案第12小污案件,未得或免除其刑。若符合要件者,刑期得至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修正草案已於113年5月31日送行政院查,於今年8月15日完成查,後依立法程序速完成修法。
法路指出,亦研修察官得起分案件之,以因案化察官裁量性,期能在守廉政核心值的同,案件理更合乎比例原,兼社公平正的期待。有近期社注案件,察官依相事,以污治罪例相定提起公,考量自首、自白及物金等有利於被告之刑事由,求法院量刑,本部尊重察官依法行使。
照片源:翻自台北市保局官方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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