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修正通刑事法部分文,明定於可能害身健康及人性尊的非侵入方式制尿分,以察官可原,增行取分的事後查程序。
法法庭111年判刑事法制尿定,2年失效。符合法法庭判意旨,完善察事官、司法警察(官)查及的必要分所行的正法律程序,司法院具刑事法部分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去年11月通同意,送立法院。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8月13日查司法院、行政院函刑事法部分文修正草案,在立委官後,按照司法院、行政院等提案通,不交由商。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理,在立委未提出,因此三修正通。
三文明定,察事官、司法警察(官)有相理由取尿液得作犯罪,有定的必要,於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反其意思,察官可,以非侵入方式取。
三文定,如果有非即尿,法有效保全的情,察事官、司法警察(官)得以非侵入方式取,但於取後24小察官可,察官不准者,於3日撤。
三文明定,察事官、司法警察(官)取尿液出示可及可明其身分的文件。可於行期後不得行,立即可交。
保障受取人的益,三文也增於察事官、司法警察(官)行取分的救程序,明定受取人如果有不服,得向管法院撤,期10日,自取尿液天起算,法院不得以已行而益由回。
另外,行定,法院能通知主管不核照、旅行文件予被告,被告可能持既有照、旅行文件出境。司法威信、填治安漏洞,三文也增予法院有主通知主管,逃逸被告照、旅行文件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