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通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原民:已有9族提出正名申

落法法庭111年判字第17判意旨保障原住民族身分同,立法院於今(17)日三通《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具回平埔原住民族群二十年正名之求,依法判要求明文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定要件、所成之身分要件及登程序等制度。
原民明,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以外既存於台之其他南系民族,只要符合具文化特徵仍然存、成持族群同,有客史等要件者,就可向提出申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其成可而向政事所申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原民指出,目前已有西拉雅等9平埔原住民族群提出申,依法成,保每一申案件皆能在客、公正透明的基上速。
原民,平埔原住民取得身分後,可以立即用《原住民族言展法》、《文化保存法》及《原住民族智慧作保例》,以保言承、文化保存智慧之法律保障。至於言文化以外之各益,依法判「另以法律定之」之意旨,於《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施行後三年,依各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史展,斟酌家源分配,逐步制定或修正相法律,建完整的平埔原住民族群利系。
本文章自《桃子》。原文:立院三通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原民:已有9族提出正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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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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