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社反透法非「假新」…只是「不新」
我收到中央社信,居然是存信函,指我在2019.12.31於反透法的者上,批中央社做「假新」,已妨害中央社名。
先我的回:
一、 中央社的有法律上重、粗糙、之。
二、 如果他硬要「假新」指「故意造假」,那我可以修正「不新」。
以下是明:
1. 中央社在2019.12.28的「反境外透干,各相立法你知」中,述澳洲、美、英、加拿大、西等的法令,表示「目前多西方民主家都有推出或行似立法,以因境外力透、干」。
2. 但些家的立法,尚未通之「反透法草案」(大致上也就是在已施行的「反透法」)大相庭,根本不能是「反透法」甚或「相立法」。其中重要差包括:
a、 名上、外上,些家的法律都不叫做「反透法」。透本上就不是一法律概念。
b、容上,些家的法律或破行,或外政府代理人要求登。都不像我的「反透法」那,大幅禁止、原本和平、合法之行(如:民加造行,也可能遭第四所禁止)。
c、 我之反透法第二中大所有的政府(包括校)以及多台商企,都涵在「透源」;同第三、第四、第五,又禁止()民事原本合法或之行,其之,民政治自由干之深,非其他家所能及。
3. 我,只要把我的反透法看一遍,照所的「各法制」,必然知道其明有。中央社居於家通社之地位,在介,理有更的分析。而不是易拿各不相同的立法比,忽了我反透法(是草案)在上的重瑕疵。的,有著不而引人的,非中央社所有之表。
4. 所「假新」一,本非法律要件或法概念,而是一的社用。新中有明,在中文用,或一般社念上,然也可能以「假新」之。尤其中央社身家通社,在政府大力推政策,一反以往查用的,急忙推出不起法的,自容批。
5. 不呢,中央社在函中,表示「假新」指「蓄意杜撰」,是「有目的」的物,「因促、不小心、偏等原因所致的『新瑕疵』有」。所以,「『有瑕疵』『假新』分二事」。然我「假新」的定,有所保留。不念撰稿者中央社工作人,非法律。然、不完整、,但非意造,而只是出於粗率查研究不足所致,而且在此也承自己可能是「瑕疵」。故本人意修改中央社之,由「假新」改「不新」。
6. 中央社今後能守新理,有重大之法律或其他事件,做更完整的、面俱呈的,以符家通社之有素。同,作重要之媒,中央社接受各界的批指正,亦有之。日後若中央社又有「不」或「瑕疵」之情形,我仍提出批。

存信函一

存信函二

存信函三

存信函四

存信函五

存信函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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