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亦刊登於中(2017.12.26, A15)中子。改「司法在心」(但的把重心放在「司法」,我修法的「立法」不太一,所以原文在)。
箝制表自由的安法「二一」修正
廖元豪
(立政治大法院副教授)
家安全法第二之一,是之前周泓旭「共案」以及最近新王炳忠等人被搜索的法源。看似乎是前情治位家安全的重要定。然而,定有著重大的瑕疵,如果不修正或止,年被抨的「刑法一百」,同政治上的言社自由造成重大威。
家安全法第二之一定:「人民不得外或大地……刺探、集、交付或於公上秘密之文、、消息或物品,或展」,配合同法第五之一「意危害家安全或社安定」的定,成了防止「共」侵入的防火。
在禁止人民外或大地「刺探家密」的部分,大致上有。密本就是不法行,加上不良意受外或大委的行,自然是叛。然而,第二之一後段的「展」,就是份概括而危的文了。
定有清楚,展什的「」,是被的行。道展合法的,依法立案登,活也一切合法,只因受外或大政府委而展,就要受到刑?如果日本政府委台人,成立「真相」,宣「台是日本土」或「慰安都是自」等危害我人民利益的主,是否犯罪?而台有很多都美合作甚至受其助,在台事各活,也都可能反安法二一?
回1991年的「台事件」,位以正然等人涉嫌反治叛例第二之一由,其逮捕。事件引起社震,各界抗。後,治叛例遭到止,刑法一百予以修正,而「台」年不受迎的「激」主也才受到多同情。刑法一百的罪,的定(第一)是:「意破、土或以非法之方法更、覆政府,而著手行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者,期徒刑。」它只定了「意」,但在「行」的成要件上只有「著手行」四字。所以使得「台」、研究台立行的人,也因此被逮捕—他有「意」土,或是以非法方式更,而了,就叫做「著手行」!
台事件後,人才,定只「意,」不系行是否成暴力或明立即之危,就可以,真是十足的心之容箝制。因此立法院罪加上「以暴或迫」之要件,又止了以死刑重反刑法一百行之治叛例(年的二一)。是台民主的一大步。
或有人,跟外合作,又有意破家安全社秩序者,就。但民主家本就保障不同意的人(包括「不」的人)成合法倡他的。大法官字644解已人民法「人民之活,不得主共主,或主分裂土」,以其社自由言自由由,宣告。自此,依的政治主「展」,不有任何禁忌。若有法「行」(如:密),依法特定行即可。
二十六年前,台人不要「因意而入罪」,所以除了「二一」,修正了罪。在解三十年後,道我要持「因意而入罪」的「新二一」?如果我相信民主言自由,那年的台事件之後,我懂得保障台的言自由;在是否到了我同保派社自由的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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