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onald Dworkin的最後一本著作(在他世後才出版) Religion without God (神宗教),然是一本小,於研究宗教法(尤其是基督教)的我,真的很有趣。然最近稿身,但是忍不住翻一遍,又花了半天心得告。
什是宗教?「神」也算「宗教」?
Dworkin 在本,「宗教」定一深的、特的、全面的世界。它定存在某本而客的值,漫物。而宇宙及其所生的物,都使人敬畏。人的生命,在的信念下,是有目的有秩序的。「宗教」可以有「神」,也可能「神」。因此他有一「宗教性神」(religious atheism)(按:或可以「神教」)。因斯坦就是一例子。
把「神」「宗教」做分,就「宗教」的。有什意呢? Dworkin 指出,以前的宗教是「各宗教之」或「各教派之」的;但在今日的美,是「有神」的宗教信徒「神」者之激烈,彼此都方智慧道德,9487。他如果承「神教」,那都有烈客值信仰的人,都是宗教,都有深沈的值信念,或可以彼此尊重、低突。
本的分析途,然也是持著 Dworkin的基:事值的二分。因此,宗教信仰者的「值」不可能世界或史出。甚至也不所「神」出值必然奠基於某「基值(道德)判」(background value/moral judgment)或「基原」(background principle)而。而「宗教」,不管是有神或神,就是本、在之基值原所在。
照「宗教」的定,那「宗教自由」的一定非常泛。法保障的「宗教」及於所有的「情信」(all passionately held conviction),任何人都有持自己「生命」以生命之「任」的信念,去事相行。而政府各「信仰」也都必保持中立。那白人越主也是信仰,崇拜(Mammon 金)也是宗教。天下有一家可能把法上的宗教自由延伸到泛的。美法律定可以因信仰而免除兵役,而行政司法也都解何信仰或宗教—包含了世俗的定反。但即使是美的,也不免造成「家定宗教」的(因被接受的,仍然是有有史的道德或宗教)。
法宗教自由:政府值中立
Dworkin又提出另外一理方法。他把法上的利,分一般性理立」(ethical independence)的利,以及「特保障的利」(special rights to particular liberties)。前者是法定政府有的一般性度—不得以某「值」(生活方式、信仰)低或高尚,制定法律之原因;但可以基於行的「害」而予以管制。後者(如言自由)是明文限定某些自由利,受到接近的保障,政府根本不得碰(除非是例外的情形)。
本(那很泛的)「宗教自由」成第一「一般性」的利。所以,政府可以管教或教徒的行,但不能出於「某一宗教(信仰)比低劣」的而管。此,所的「一般性法律」(也就是有直接宗教或特定宗教),若附地限制了某些宗教的行,那被合。而若某一法律「行」,但骨子是出於某值、信仰、生活方式的,那也有可能被定是反宗教自由(按:Romer v. Evans, 517 U.S. 620 (1996) 似乎就是,把歧同志的法律宣告……然最高法院是以「平等」作法源)。
宗教自由是否得以「豁免」於一般法律?
Dworkin也到了一、年相的:宗教有求「豁免於一般性法律」的利?(按:就像糕店不同志婚作蛋糕,州的反歧法能不能?)在他看,要理,首先必察,系法律所要的「行」,是不是被宗教是「神」(sacred duty)?如果答案肯定,那立法者必慎重考是否予「豁免」。但豁免也不是的。例如,天主教「收媒合」,若基於信仰不意接受同性配偶申收孩子,那不因此失去政府的助(也就是,政府助的定,要天主教例外)。前提是:如果其他收媒合的量多,天主教拒媒合,不至於孩子或同性配偶造成害。可是,如果「豁免」重地戕害系法律之目的效果,那就不能豁免了。
初步小
如果照《神宗教》本的述,那全更新「宗教」「宗教自由」的定,法宗教自由的射程也大幅—尤其Dworkin 主,法律定胎「人」(或在生命)而限制胎,是一限制宗教自由的作法。用「宗教自由」主胎利,多新!
不,除了胎以外,《神宗教》的有大幅改美法的「果」。宗教自由大致上依然是取Employment Division, Department of Human Resources of Oregon v. Smith, 494 U.S. 872 (1990)的方向,「一般性法律」可以宗教行,使法上的宗教自由款主要束「歧宗教」。有趣的是,Dworkin「宗教豁免」的解,居然最近邦最高法院的解(Masterpiece Cakeshop v. Colorado Civil Rights Commission)接近,都是某案例外衡。
不,《神宗教》宗教的看法,在我看,太忽既有、主流宗教的信念、教,以及其社重要性。而Dworkin那自由主、人主的烈基,也使他於「集值之形塑」相,也以理解宗教家社「值建」的重要性。所以,本的限,其也就是自由主的限—自由主的人主向,加上「事/值」二分法的持,使得Dworkin很理宗教或是集值的。
l 根深蒂固的事/值二分法致抽象理
Dworkin的「宗教」定如此之,上好像有理,但操作上乎可能(他自己也承)。把族主、恐同主、金拜物教都成「宗教」,有人能接受。但什推出的想法?
原因之一就是Dworkin一向持「社事不能出」。在本中也引用David Hume 的「事/值」二分法。就是基於二分法,作者於「宗教」的定和保障,不意史著眼,不太承那些有史因素,曾造成人社多美好,以及多突的「宗教」,才是各制者所切的真正「宗教」。既然不能史社(事)出「宗教自由」(、值),又持「值值」,那怎推出「宗教」受法高度保障的「值」呢?Dworkin 就只好(回到他的老招)回到「基本值」,然後把所有的深信仰都界定「宗教」!如果 Legal Realism到了端,法律的生命就是;那Dworkin 就是不到了另一端,持只能推,根本不相干。那「所有()值的源」在哪呢?就一股叫做「宗教」了。
在中,他也提到基督教徒可能批他的二分法。但是持,就算神可以造世界、造神,甚至宇宙,些「事」都法告我「值」:些神是「好」的?是「善」的?他就法理解或法接受,在基督教(或其他一神教)的念下,神不只造天地物(事),值、好、善、美,也出於神(值)。所以基督教的信仰者,不需要在「神」之外另找一「基本原」,神所喜的就是善,神所的就是。神就代表最高的美善(所以「神」是本矛盾的)。神以外,由人自己去找值的,傲行本身就是「神」的罪。在的思下,一神教(基督教及伊斯,就了世界超一半人口)是否能理解、接受「宗教神」或「神宗教」概念?(按:在,我得要神宗教,或以「佛教」例更好;如果西方人把「儒教」也成宗教,那用例更妥。但的例子甚至可能跟 Dworkin所的「值」又未必相同了。)
可以反思:「事/值」的二分法是否也是某世界? Dworkin多哲家如此持二分法的候,照Dworkin的定,二分法是否也可以定位一「宗教」?
l 家值中立:可能?
Dworkin也持自由主另外一特,那就是家「值中立」,不於人民的基本值,有所差待遇;更不能建一的值……那就成美法所不允的「教」了。
然而,共和主(republicanism)或代政治「政治社化」「涵化」的看,家建「集值」且教育民同套值,是天地的。上面,所有的家,是自由主向的美或是制的北,也都在用各方法影人民的值向。制入的民教育,甚至是用家公力成「值涵化」之目。如果家可以(甚至)迫童入接受值的涵化,那硬家不能建集(基本)值,又怎得通呢?
自由主者很可能,家只能建、涵化「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值,每一人有自主判的能力。是了人民成一天立地的人,而不是成家的附品。所以「非值」的灌,不自由主「家值中立」的原。
法,最大的就是: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或人自主判,道不是一「值」?如果有家、政府的建及涵化,美的人主?你我相信「人自主」「人的尊是最高值」,道不是涵化出的?美的人民,中、北、利的人民,大家都是人,什於「人自主」有很不同的看法?根到底,都是家教育塑造出的。美各花了多少力,「人尊自主」建成家基本原?
也就是,「世俗人文主」(secular humanism)本上也就是一「宗教」。完全符合Dworkin的法,但Dworkin似乎不承(或看)「世俗人文主」是家涵化出的某「特定值/宗教」。
到就看到 Dworkin或是自由主的限:他不承根本的「集值」有正性,或至少不接受由家建、行集值。然而最的是,「不喜集值」,也是一「家集值」,而且他要求要由家公力(解法的法院)保制行「家中立」的值。就好像呼吸空的人以空不存在;或年美白人禁止「有色人」入餐,想到自己的「白色」也是一「色」。家不可能有集值,而且也不可能不建集值。包括自由主者自己口口捍的「值中立」其也是一「值」,甚至可是「宗教」。
所以美右派的福音派基督教教,於自由派教他「政教分」(所以不要成天拿法律),忿忿不平地「你那值也是一宗教,是邪教」。而基的文化批判者(如美非裔、原住民族的族批判理),美家神值都可以迫建,且抑他族群的文化同;那在什他不能建、形塑自己族群的集值,且以法律制要求遵守?
自由主者如果不面「集值」的必然性,也不省思「值中立也是一值」的套套,不意各宗教解,那光靠「中立」或抽象(把宗教定拉到最,但忽宗教的史性),想要化解「有神」「神」之的突,恐怕是枉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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