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大法官所創下的惡例
⊙張嘉尹
「創紀錄」的大法官聲明
一年半來,立法院種種毀憲亂政的行為,屢屢為我國憲政史創下種種不堪的紀錄,其中尤以極度擴權而被宣告違憲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惡意癱瘓憲法法庭的《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憲訴法》)修訂,以及雜亂無章不知所云的114年度全國總預算為甚。
憲法法庭停擺的時間超過263天,同樣創造了民主化後憲政史上的紀錄。在2025年10月8日這一天,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三位大法官破天荒地透過《聯合報》發表聲明,除了該行為違背「法官不語」的法官倫理守則之外,更間接透露一個令人震驚的訊息,原來憲法法庭一直停擺,無法針對已經受理的案件進行審理與評議,是因為她們以缺席的方式進行杯葛。如果這是真的,那麼將再度為我國憲政史創下紀錄,三位大法官以為她們在守護憲法,然而事實上她們正以自以為是的方式創下惡例,破壞作為憲政體制一環的大法官釋憲制度。
停擺的憲法法庭
從去年以來我一直撰文提醒,憲法法庭的存在與能夠正常運作,對於憲政體制的重要性,現在這個司法違憲審查權被癱瘓的負面後果,逐漸顯露出來,令人扼腕。尤其是越來越多重要的人權案件,目前處在沒被審理的窘境。此外,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憲法爭議,由於欠缺可以居中仲裁爭議的司法機關,也只會越來越白熱化。可惜,從今年1月25日賴清德總統公布新修《憲訴法》之後迄今,憲法法庭幾乎處在全面停止運作的狀態已經263天,如果從僅剩下8位現職大法官的去年11月1日起算,則已經幾乎一年沒做出任何一個判決,在這期間,除了幾個重要案件的受理之外,憲法法庭已經淪為一個專門做出不受理裁定的法院。
鑒於立法院從去年2月以來的亂象,國人對於憲法法庭曾經寄予厚望,尤其是去年10月25日,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對於多被指責違憲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刑法》第141條之1,做出多數新修條文的違憲宣告,讓國人殷殷期盼,憲法法庭可以發揮其守護憲法的功能,遏止立法院多數以程序重大明顯瑕疵的方式,繼續議決違憲爭議極大的法律。
另一方面,立法院多數深知,如果憲法法庭能夠正常運作,必然對其繼續以違憲方式通過違憲法律一事,構成極大的阻礙與威脅。因此握有立法權的立法院,在去年7月開始,即在翁曉玲等立委的領銜之下,幾度提出《憲訴法》的修正草案,試圖透過大幅提高大法官參與評議與表決的人數,並結合對於新任大法官人事杯葛的手段,來實質癱瘓憲法法庭的運作,以拔除憲政體制中能夠對其制衡的司法違憲審查權。
果然,當7位任期屆滿的大法官在去年10月底卸職之後,立法院不但遲遲不進行新任大法官同意權的程序,還在去年12月20日通過黃國昌修正動議的《憲訴法》第30條,在其第2項規定,大法官參與評議的最低人數為10人,做出違憲宣告判決的可決人數為9人。立法院並於去年12月24日與今年月25日,兩度全面否決新任大法官的被提名人選。
很明顯地,如果只能適用新修《憲訴法》第30條第2項,僅剩下8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連合法舉行評議都不可能,遑論對於法律進行違憲審查,並在確定其違憲時做出違憲宣告的判決,憲法法庭的主要任務於焉成為不可能的任務。
憲法法庭無法運作的原因
對此窘境,並不是沒有大法官提出解決之道。即使憲法法庭目前似乎淪為專門做出「不受理裁定」的法院,部分大法官仍把握機會,在幾個裁定中發表不同意見書,抒發己見。目前較為受到矚目的,是憲法法庭114年憲裁字第73號裁定的協同意見書與114年憲裁字第75號的不同意見書,前者由陳忠五大法官提出,謝銘洋、尤伯祥兩位大法官加入,後者則由呂太郎大法官提出,謝銘洋、陳忠五和尤伯祥等三位大法官加入。
陳忠五等三位大法官在意見書中指出,大法官固應尊重立法院的民主正當性而於審理案件時適用憲訴法,但若憲訴法的規定有缺漏或違憲疑義,其適用反將導致審理程序違反憲法意旨,則大法官基於對憲法的忠誠義務與守護憲法職責,不應受牴觸憲法的《憲訴法》規定拘束,否則不僅導致大法官在個案的審理程序違憲,甚至容任立法院藉違憲的憲訴法架空大法官的憲法審查職權,進而摧毀憲法上的權力分立架構。此外,大法官在審理「人民聲請案」時,不待當事人聲請,本應基於對憲法忠誠義務與守護憲法職責,「自行審查」聲請案可能適用的憲訴法規定合憲性,進而決定是否受其拘束。
呂太郎等四位大法官亦認為,大法官的憲法解釋功能不容癱瘓,若大法官行使職權卻遭法律設下阻礙,反而禁止解釋憲法,只能眼巴巴望著立法院網開一面套,就像遊客落水時,救生員理應立即下水施救,但若救生員也被推落水,卻被禁止自行游回岸上,荒唐可見一斑。若《憲訴法》規定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被封鎖或阻礙,大法官即不應受拘束;若內容有所不足,無法貫徹大法官解釋憲法的職權,大法官自應予以補充,使憲法意旨得以貫徹。若其規定有互相衝突或矛盾,尚有解釋空間,大法官應作成有助於憲法法庭運作的解釋等。
由此看來,憲法法庭中越來越多大法官認為,即使原則上大法官應尊重立法院所制定的《憲訴法》,然而基於憲法忠誠義務與守護憲法的職責,一旦《憲訴法》的規定因缺漏或是牴觸憲法,導致憲法審判權的行使受到阻礙,甚至導致憲法法庭被架空,而摧毀憲法權力分立的架構,則大法官就不應再受其拘束。
原本令人疑惑的是,既然已經有四位大法官在意見書中積極主張,大法官應突破目前《憲訴法》的桎梏,回復行使其憲法所賦予的職權,為何憲法法庭遲遲不對已經受理而主張《憲訴法》相關條文違憲的案件進行審理?可以猜想的是,即使根據舊《憲訴法》第30條,仍須有現有總額2/3以上的大法官才能合法舉行評議會議,此外,針對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則要有超過現有總額1/2的大法官才能做出判決。由於目前大法官的現有總額為8人,因此至少要有6位大法官出席才能合法召開評議會議,可以推測,這個數字應該就是解開上述疑惑的答案。然而到底是甚麼狀況,導致憲法法庭無法湊足至少6位大法官,仍令人滋生疑竇。
日前黃虹霞前大法官接媒體受採訪,指謫其前同事「不尊重機制」,並批評說,大法官沒有「拒絕評議」的權利,直指目前憲法法庭的停頓,竟然是因為至少三位大法官拒絕(參加)評議,於是真相似乎即將大白。
在黃虹霞前大法官「披露真相」之後,如果沒有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三位大法官因為沉不住氣,在翌日立即透過媒體發表聲明,則一切似乎仍只是可靠的推測,然而在看過這三位大法官的創舉,亦即對於繫屬中的案件,竟然不顧法官倫理,在法庭之外公開心證發表意見,以「拒絕(參加)評議」來杯葛多數意見,似乎就由她們自己來證實。
大法官法庭外聲明的兩大瑕疵
以蔡宗珍為主的三位大法官,以投書方式,對於繫屬中的案件,發表其個人意見,這個行為除了違反「法官不語」的倫理守則,更牴觸《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大法官對明知已繫屬於司法院之案件,應避免公開發表評論或提供諮詢意見。」已受諸方批評。然而更加嚴重,更加令人駭然的是聲明中所透露的一件事:少數大法官竟然因為與其他大法官意見不同,而以缺席的方式「抵制」多數意見。
原本憲法法庭就是以合議制的方式來進行評議與表決,如果意見居於少數的大法官,在知道自己屬於少數意見時,不循法定程序,在參加評議並表決失敗之後,以撰寫不同意見的方式來申明己志,而是以「缺席」來杯葛多數意見,這樣的行為不但嚴重破壞了憲法法庭合議制的精神與原則,而且有虧職守,嚴重違背其作為大法官的法定義務,更有甚者,這樣的違法恣意行為,嚴重的破壞作為憲政體制一環的大法官釋憲制度。
三位大法官自認其行為是為了遵守憲法,所以要遵守原本違憲疑義甚大的新修《憲訴法》第30條,並以此為理由來「缺席抵制」憲法法庭的評議會議。可是她們卻忘了,《憲訴法》第30條是否違憲,並不是她們說了算話,而有賴於憲法法庭的審理與評議才能決定。三位大法官在堅持己見之餘,有沒有想過,已經在這過程當中悖離職守,創下了違法違憲的惡例?
憲法忠誠義務的真義
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等三位大法官所發出的聲明,主張「大法官負有憲法忠誠義務,必須恪遵憲法,守護憲法秩序,不得自外於憲法,也不得以違憲方式自我擴權,恣意行使大法官職權。」「基於守護憲法之義務,大法官須遵守現行有效之《憲法訴訟法》規定。」「依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大法官審理、評議已受理案件的合法組織門檻是10人;憲法法庭組織不合法,所為評議自屬違法;基於守護憲法之義務,大法官不應參與案件之違法評議與判決。」
簡單來講,就是大法官為了遵守憲法,所以必須遵守現行有效的《憲訴法》,既然《憲訴法》規定有至少10位大法官,才能開會審理與評議已經受理的案件,目前只有8位大法官,所以連評議會議都不能合法召開,因此她們不但沒有出席的義務,還有缺席的義務。如同本文前面所說,三位大法官似乎忘記一件事情,違憲爭議極大的新修《憲訴法》第30條是否有效,並不是她們說了算,而是必須交給憲法法庭審理與評議後才能確定,她們聲明的內容,卻儼然以其少數意見代表憲法法庭才有權做出的結論。
如果像她們所說,憲法法庭必須無條件的遵守該規定,那麼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補足大法官人數前,憲法法庭就只能繼續停擺。難道這樣的看法符合憲法授權大法官行使法律違憲審查權的真義嗎?難道憲法可以容許做為權力分立一環的立法權,片面的決定司法違憲審查權是否能夠運作?口口聲聲說為了遵守憲法,卻無視於法律層次的《憲訴法》造成憲法法庭的停擺後果,摧毀憲法權力分立架構,卻無視於憲法法庭停擺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無法獲得保障,難道這就是三位大法官所堅持的履行憲法忠誠義務?大法官既然有遵守憲法的義務,就要認真對待憲法賦予憲法法庭的權限,就應該基於憲法守護大法官釋憲制度。
有關於實體上新修《憲訴法》第30條違憲,而且在程序上憲法法庭有權審理該規定是否違憲,我已經發表一篇專門針對這些問題的學術論文《新修憲法訴訟法第30條的違憲問題》,提出專業見解,茲不贅言,本文謹引用二十幾年前蔡宗珍教授所發表論文的見解,來質疑蔡大法官領銜所做的聲明內容:
「憲法第82條係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嚴格來說,除組織性事項外,憲法並未明文授權立法者得就司法權運作上之其他事項以法律規定。……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法官釋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此既未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法律內容之實效性與拘束力亦堪疑……」(出自:蔡宗珍(2003),〈我國憲法審判制度之檢討〉,頁58-59。)
蔡教授的見解值得贊同,然而應予補充的是,即使憲法的規定只有隻字片語,然而大法官釋憲制度是憲法所確立,不但憲法第82條並沒有授權立法院制定《憲訴法》,即使廣義解釋,認為該條可以涵括有關於釋憲程序的立法,憲法仍舊是該立法形成自由的界限所在。
講成白話文,就是大法官釋憲制度從來不是基於相關法律而成立,即使立法院可以制定《憲訴法》,《憲訴法》不但不可以牴觸憲法權力分立的架構,更不能造成憲法法庭癱瘓的後果。對於造成憲法法庭停止運作的《憲訴法》條文,職司法律違憲審查權的憲法法庭,並不會因為審理程序必須適用《憲訴法》,就無權審查其合憲性。毋寧是,憲法法庭作為適用《憲訴法》的法院,一開始就有權審查其所適用的《憲訴法》是否合憲。
錯失的兩次歷史機會
在蔡宗珍大法官主筆的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做出後,我就指出,大法官輕放立法院在立法程序上的重大明顯瑕疵,將造成難以挽回的嚴重後果,因為欠缺憲法忠誠的立法院多數,將會繼續以這種在憲法上具有重大明顯瑕疵的程序進行立法,2024年12月20日通過的新修《憲訴法》條文,即是應驗我所做警告的一個重要例子,其他的惡例比比皆是。如果憲法法庭在該判決中,能夠正視立法程序重大明顯瑕疵對於憲政體制的威脅,並以判決加以遏止,就如同把水龍頭關起來,早就可以阻止立法院在判決做出後的繼續胡作非為,憲法法庭也不會自己成為犧牲者。這是憲法法庭錯失的第一個歷史機會。
當這三位大法官無視於立法院透過修訂法律層級的憲訴法,並透過濫用新任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恣意的阻止憲法法庭的正常運作,卻寧願遵守違憲疑慮如此大的《憲訴法》第30條第2項到第6項,聽任憲法法庭繼續癱瘓。這樣不叫做遵守憲法,這樣叫做對於憲法的悖離,這樣叫做屈服於立法院的濫權與淫威。這樣的大法官,辜負了憲法對她們的期待與付託,這樣的大法官,嘴巴說為了遵守憲法,實質上是對於憲法最大的背叛。
如果這三位大法官還沒警覺這件事情的嚴重性,繼續固執於某種可笑的「法條實證主義」,繼續不顧憲法所賦予的重責大任,而寧願屈服於立法院胡亂立法的淫威,那麼憲法法庭將繼續癱瘓,而錯失第二個歷史機會,來阻止立法院繼續毀憲亂政。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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