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率不宜全一致 南市建「其他非自住住家用」率
者昌/台南

南市30日行案告,探房屋徵收率修正施後徵收情形影。由於各市的置成本不一,市建「其他非自住住家用」之率。
房屋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114年5月首次徵,新制全,目前其他非自住房屋全率基一致。,案告做成以下:
一、房屋率不宜全一致,因各市的置成本不一,宜各市而定,建「其他非自住住家用」之率。
二、房屋起造人待售房屋,其的房屋其建成本,高房屋後使其售因此提高,亦嫁由民,建「起造人待售房屋」之率。
三、非自性法籍者(例如:有2房屋低於有1的豪宅持有者),用高的房屋率,建降其他非住家用房屋率,研建中央修法,是否能以籍以外之佐,以自住住家用之率。
四、鼓多屋族出售或出租房屋,予用惠率,建一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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