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7 14:30:00 新源 : 高雄市政府 回 「松春路工程(第二期)」公(第2)。 依:土地徵收例第10第2及土地徵收例施行第10定理。公告事:一、事由:明「松春路工程(第二期)」事概,取土地所有人及利害人意。二、:民114年11月5日(星期三)上午1000分。三、地:松大竹里活中心(松大竹路2)。四、公天如遇天或人力法抗拒情事,主位或主持人得止之行,另行公告再行召公事宜。 11473123001-春路案第二公函及公告.pdf 者:高雄市政府 更多政府消息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