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男「婚不到9月」小三婚生女 法院判前妻30

[周刊王CTWANT] 新北市一名郭姓女子和姓男子婚7年,2人婚後育有1女,於去年3月18日婚。想到9月後,男和新婚妻子女就生下1女。郭女推算女孕,她男尚未婚,她得提告前夫女侵害配偶,求80元。法院理後,根男女女的出生明推算,定2人外遇,最裁定2人郭女30元。
根判指出,郭女和男於2017年婚,婚後育有1女,去年3月18日2人字婚。不到一月後,男於4月8日和女再婚;同年12月16日,女生下1女。郭女主,依孕推算,女孕期,她男尚未婚,明侵害她的配偶,遂要求前夫女80元精神慰金。
法院理,男表示,然女子胎10月,但每位女性生理不同,以推算受孕不,不足以明女孕,女求理。
法院指出,根女的出生日期回推,推得女受孕去年3月12日,男郭女婚姻仍未解除,且男女女的出生明明「孕396天」,於是法院依民法第1062第1定「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受胎期」,定男女在婚姻中外遇。
法院理後,男以「生理差」由,否推算受胎的性,未提供任何佐,最判男女共同郭女30元精神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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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周刊王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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