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前夕燃放火 南市保局晚10後
者昌/台南

到中秋,就先了!台南市保局派主出巡查,3日深夜在金海岸燃放火情事,於十前5件,逾十後依法出23000元。
市哲提醒,境品,每年中秋,市府都金海岸、夕平台等施放加稽查,呼民晚10後切勿使用音或燃放火,若一律告,如特定域更直接加倍裁6,000元。
保局仁表示,保局已成立中秋保稽查小,景自晚9至10非管制段加宣,超管制立即取,民遵守定。
年次宣奏效,夜十前,民火施放相,3日晚了5件,民均表示意配合政策;十後,金海岸到夕平台沿路明寂多,仍2件立各3,000元。一位受民表示,自己是高雄,不知道有夜不能燃放火定,另一位是自安南,告知噪音管制法相定,均表示不敢再施放了。
保局,依《噪音管制法》定,除春(除夕至正月初三)、正月初八、元宵(含前一日)外,其每晚10至翌日早上7,不得施放爆竹火或使用音。若在夜11後或特定域(如校、、等),加倍裁至6,000元,再犯可逐次加倍,最高可3元。
民如在管制段,周遭有燃放爆竹火影境安等情形,可打公害情0800-066666或06-65729162222向保局案中心通,保局快前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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