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易
出口易又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不同家(或地)之商品、服的交易活,易由口易(Import Trade)和出口易(Export Trade)部分成。一家的角度看易就是外易(Foreign Trade)。
行易第一步洽易手,包括:取得易商格,市查及集商情,求源,建立行管道,市拓,找交易手,徵信查。第二步易磋商,包括:,,,接受,易契。第三步履行易契(以信用付款件例),包括:申信用,接受信用,物,出口船,提,妥出口押文件申出口押,收到到通知,口,提口通。履行易契之流程(以信用付款例)如下所示:
由於出口易涉及二以上之家,各之法律不相同,在法令用上免有所,所以商(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等,了一系列之易或保,供出口方共同遵循,主要有商的「易」Incoterms 2010;「信用一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600);「行」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ISBP681);「保信用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ISP98);「收一例」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URC522);「即付保函一例」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URDG758),以及英敦保所制定的「物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I.C.C.)等。
二、口外
口外主要有信用融、外融及收,凡行理客有口之各委,除款外均口外,其目如下:
(一)信用。
(二)口押。
(三)保提或副提背提。
(四)外款保。
(五)口收。
(六)口期外。
三、信用
(一)信用交易之人:
所信用(Letter of Credit;L/C),指行受客之委任,通知授指定受益人,在其履行定件後,得依照一定款式,一定金以之票或其他,由行或其指定之代理行承或付款之文。信用交易之人如下:
1.信用申人(Applicant):委或要求行信用的人,通常方或口商(Importer )。
2.行(Opening Bank / Issuing Bank):接受口商委信用之行。
3.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付款之受款人,通常方或出口商(Exporter )。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接受行的委或求信用通知受益人的行。
5.押行(Negotiation Bank ) :又行,如向行求付款之押行之求行(Claiming Bank )。
6.行(Reimbursing Bank):又清行,受行授或委代其付款或款予求行的行。
7 保行(Conforming Bank ) :行之授或委而不可撤信用加以保付之行。保行通常通知行,行均信用受益人之人,完全相同。
(二)信用之:
1.即期信用(Sight L/C):
即出口商或受益信用上定,具即期票款。受益人提示即期票或交付,行立即全付款,口商亦立即向行款回。
2.期信用(Usance L/C):
即出口商或受益人依信用上定,以期票支工具。亦即行在接到出口商(或受益人)提示期之票或交,行先予以承,票到期始行付款,其期限可30天、60天、90天、120天、150天或180天不等。此信用又可分:
(1)方期信用(Buyer's Usance L/C):亦即行予口商融(即延期付款),行再向口商收取融款利息,其利息由方,以押行之押日期起息日,以推算到期日。
(2)方期信用(Seller's Usance L/C):即出口商予口商延期付款,即方所出之期票由行先行承,票到期才由口商付款。
3.保信用(Confirmed L/C)保信用(Unconfirmed L/C ):所保信用,即行本身信不佳或其家政不定,或受益人之要求,授或委另一家行其所不可撤信用加以保之。未行以外之其他行保之信用之未保信用。
4.可撤信用(Revocable L/C )不可撤信用( Irrevocable L/C):
所可撤信用指信用之修改或取消,行先通知受益人。惟依信用一例,若指定行在接到信用修改或取消之前,即已付款、承或,行仍付之。所不可撤信用,指非行、保行及受益人之同意,信用不可修改或取消之。依信用一例定,信用若未明示究可撤或不可撤,之不可撤信用。
5.可信用(Transferable L/C )不可信用(Non-Transferable L/C ):
所可信用,指第一受益人得求授付款、延期付款、承或之行、或在自由信用之情形信用特授行之行,使信用之全部或一部分能由一或一以上之其他第二受益人使用之信用。所不可信用,指信用上未明可之字,之不可信用。
6.限制押信用(Restricted L/C)可信用(Negotiation L/C):
所限制押信用,指信用指定押行,若由其他行押再送指定押行理押,又直接信用(Straight L/C)。可信用指信用未指定押行,出口商可在地任何行理押。
7.背背信用(Back-to-back; Secondary L/C)原始信用(Original L/C; Master L/C):
所背背信用,指信用受益人(出口商)向其供商,予金融方便,以外之信用提交通知行或往行原始信用,商之信用;所原始信用,如上述出口商予其供商金融方便,通知行或往行背背信用,提交行保的外之信用。
8.循信用(Revolving L/C)不可循信用(Non-Revolving L/C):
循信用定在一定期限,一定金可自循更新,出口商得循使用之信用;未表明可循使用之信用即不可循信用。
9.款信用(Red Clause L/C):
信用定受益人在一定件下,於出口前得信用出票或收向指定行求款,俟受益人出押再由押款扣。
10.保信用(Stand-by L/C):
以融通金或保目的所之信用。
11.三角易信用:一般正常情信用到外,若定物由外到,此涉及之口商及外之出口商而已。但若到外而物送到香港主之情形,交易涉及、外及香港三方面,似此交易所之信用之三角易信用,目前商中大易所常之方式。
(三)申信用:
凡信用良好、依法登、健全行有往之商均可向行申信用,之用途商所之有。
1.前理事:
(l)填具「授信申」,申度(分即期期),度核准後始得。若客全方式,是否申度,由各行自行定。
(2)首次理徵提及文件,各行大致:口融契(如有融需要)、授信定、保、授以及印卡。
2.口商理:
(l)填具「行用申」,妥原留印,向行申。
(2)交保金金:收之成依各行其授信批覆之件而定,可分全保金、部分保金或免保金。信用,保金之收取成由外指定行自行定,惟目前多行平常往之客按金之10 %徵提。若往或信用差者以全方式。所收之金以「存入保金」入。俟交付行始行出支付。
付方式:j以自外付。以日即期率,或以先前已妥之期外率,折合新收。
(3)交相用:如手(每3月一期,信用金千分之1.5至2.5 ,最低收新400元)、(信用若以寄者,信用寄往之地而定)、(信用以通知者,信用寄往之地而定)、保、承用(期信用由方利息用,由行承,按承金及承天收取,年率1%,目前多行已不收)。
(4)交相文件:
j口品核可者,需徵提有效之入可。免者徵提契、或。
非全案件而以FOB或FCA格件案件,徵提保正本及收副本,由口商理保,以行保受益人。
其他各金融定徵提之文件。
(5)定通知方式:
j全(Full Cable),信用全部容均以或SWIFT拍。
(Brief Cable),先拍重要容如金、有效期限、品名等,容再以打航空寄。
寄(Air Mail),信用容以打成文,再寄。
目前以SWIFT全最普遍。
(6)指定通知行:若委人指定之通知行行之通行,按其指定,否由行指定距受益人地址近之通行。
3.申之查注意事:
(1)申人或受益人之名、地址入可或交易文件上相符。
(2)通知行原由申人指定,未指定才由行指定,惟若申人指定之通知行非行之通行,仍由行指定距受益人地址近之通行。
(3)信用之金不得超入可或交易文件之金。
(4)客口之品注意是否客之目相,口量有常情形。
(5)客申之容是否行不利?行是否可以保?
(6)客可信用,避免生,加上「可在受益人之家」或「可信用之及受人,行之事前同意」或似措,以防。
(7)信用要求受益人提示送,除非全或付,否送以行受人。
(8)期信用具票之期限,不得超授信件所批覆之期限,且要明利息由。
4.口信用之修改:
立之信用通常不可撤信用(Irrevocable L/C )。但上,口商於信用立後常因方之需要及其他商上之理由,要求信用容修改,如延期物期限、延受益人提示票或期限,增加或除方原同意之款。因修改涉及方之利,因此行在接到修改信用容申要特慎。以下理信用修改注意事:
(1)行接到外通知行求修改信用,仍取得申人(口商)之同意或授,始可以理。
(2)信用修改,於行或申人不利之款慎理。
(3)修改之容注意其是否影行之保。
(4)所修改之如涉及信用度之,先申度或授信件准後,始得修改。
(5)修改之容完整,於款亦注意一修改。
(6)格件如改非CIF、CIP件者,「徵保及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