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押、保提或副提背提、口收、外保、口期外
三、信用()
(四)到理手:
1.提示之:
(1)出口商所之票。
(2)商票(Commercial Document )。
(3)送(Transport Document ) :若行客有授信行,送以行受人。
(4)保(Insurance Document ) :在格件CIF、C&F、CIP,提示保或保。
(5)其他。
2.票及口寄行後,逐件、登、打通知及到期通知,核登後,即通知客理或承手。
3.口到之核注意事:
(1)押日是否超越信用之有效期限(Expiry date )
(2)各件或金、其他件是否L/C 容相符。
(3)外之押行是否依信用所定向指定之行求,其求金是否票及商票之金相同。
(4)押行之用收取是否信用所定相符。若行用由方向方收取。
(5)票之日期付款件是否L/C 之定相符,票或商票上有L/C之。
(6)票有票人章。
(7)如信用定海提,其提上正面有「on board 」之加字,其日期不得超L/C所定之最後船期限。提加送人之名。
(8)清提。若分批L/C所定者相符。
(9)保金、容及索地符合L/C之定。且保之日期不得於送之船日期。
(l0)除L/C有定外,可接受之保保、保明。若保通知或其他保人之保不得接受。
(11)其他有之如明或地明,其名或容信用定相同。
(12)口押若有瑕疵,行立即瑕疵容列於到通知,通知客理,要求客於通知瑕疵日起「二日」表示接受否;另客瑕疵拒接受,於「五日」以或其他迅速方法通知寄行/押行,拒付或取措施。
(五)手:
1.即期信用:客清款本息,即可交付口。
2.期信用:依授信承作件,妥各保手後,始可交付口,其理程序除不收本息外,其他手即期信用相同。方期信用,因行未款,於在出口商所之期票承,俟票到期,向客收取尚未之信用款同自之保金付外。至於方期信用,由行代款,尚未之信用款改外款(科目短期放款),同自之保金付外,俟借款到期向客收取款之本息(或按月收息到期收本)。
(六)口押(Import Negotiation )
1.意:行接受借款人委,其外方先行付信用下之款,再通知借款人在定期限款口之融通方式。
2 理口押行注意事:
理口押,行必明借款人之性、及近、或存之容等,俾其能否款,作之判。
(七)保提或副提背提:
正常情形下,口商以信用口物,自行取(即提)後,才能理提手。目前之交通工具,物送快,往往尚在寄送中,物已到,口商能即提,以避免品,可以用下列方式理:
1.保提:即求行先行保提(Letter of Guarantee ) ,由口商持向船公司小提(Delivery Order )以物先行提,俟口到,由行直接寄正本提船公司以回保提,解除保任,此提方式之保提。理保提行注意事如下:
(1)保限及限期之保,其不易掌握,降低,受理口商申理保提之案件,以健全及往良好之良客原。
(2)理保提,行收到押行之正本提,一份正本提背後立即寄船公司,求回保提,以解除保任。
(3)航程之口行之案件,除非口商能提出合理且充分之理由,否不宜理保提。
(4)於商票、包或提上之容加以核,避免不肖口商非同信用之物一,而理保提,而生日後。
(5)申人以其他瑕疵理由主拒付之利,因一旦同意理「保提」,到行立即付之。
2.副提背提:以信用口物,若因物之航程短,配合口商之即提,可在信用上定,只要出口商一份正本提及一套信用下定之於出後,立即寄口商,而口商收到後,可填「副提背申」向行申副提背後,以向船公司提,其行注意事比照保提。
四、口收
(一)意:口物除利用信用清款外,尚有其他如收、、寄售或分期付款等付款方式。其中涉及行之口收,客以收方式口物,通知外人(即出口商)物及票等文件交由收行,寄至口地之行委收取款。交之方式可分下列:
1.承交(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票之付款人(即口商)在期票上承,不必立即付款,行即可交予口商(即承人),俟票到期日始付款。
2.付款交(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票之付款人(即口商)票付款後,行始可交予口商(即付款人)。
(二)理口收行注意事:
1.D/P案件在口商未付全部款及外用前,或D/A案件口商未在票正面章承,履行收指示上其他附件前,不可交予口商。
2若收之指示有票背保付款之字眼,收行取消字眼。
3.收行提供之付款人地址出到通知久未回,在之通知收行,依其提示理後作。以善通知之。
4.若收行通知更改交易件,速通知口商理必要之手。
5.如收案件未口商承/付款,通知收行而久未回音者,於60天後,收文件退收行以便案。
(二)外付款融
1.付款交融-D/P(Document against Payment)下融:付D/P下之票而申外款。D/P下之票「付款交票」,是指需待付款人票金全部付清後,行才所有提交付款人的票。
2.承交融-D/A(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下融:付D/A下所承之票而申外款。D/A下之票「承交票」,是指只要付款人在票上字「承」,即承在一定期付票上的金,就可取得全部提的票。
3.O/A融-商以(Open Account)方式口,案下之由出口商「直接」寄予口商而未行,於定期限期出口商款而申外融。
4.注意事:
(1)D/P、D/A、O/A之款性料款性相同;因此有款度、期限等之核料金款相同,惟款期限扣除出口商予「欠」之期。
(2)理取得(交易)合、口收等交易之有文件,或核正本相符之影本。
(3) D/P、D/A、O/A款,非透行「信用」,而是出口商先物船出口後,再提、商票、保等文件交由行以D/A、D/P方式收,或提等直接寄予口商(O/A);口商上述有之款而向行申融,融之款直接出口商。
(三)口器金款
1.意:是指助商提升技水,改善生或事新投,行就其口所需之中期金予融通,於外供商理出口押,由行借外,客定分若干期。
2.度:一般以口款之七成原。
3.期限:原上以不超七年,每半年一期平均,限期(只息不本)以不超二年原。
4.利率:按金成本加息。
5.保品:原上借款人有口之全部作本款之保品。
6.款源:主要所之後利及保留於企之金,如折。
(四)外保
行以其「信用」功能介入客第三人,其交易行保,「保」,保容涉及外者「外保」。外保上口,接授信目,一般以「保信用」和「保函」方式之。
1.保信用(Standby L/C)
保信用,又付信用或保信用(Guaranty L/C):指以保的清或各契的履行目的而的信用。所STANDBY,就是「就近待命」、「支持」、「付」的意思,即行支援或支持人,於其不能履行峙,由行代履行。
保信用的用途很多,常使用者有下列三:
(1)借款保,我企向外行融,要求行立以外行受益人之保信用保。
(2)押金保、履保、付款保:如外主大批物或主售物,防投中途撤回,或得後拒或後不履行,而要求投人於交押金保金,於交履保金;人或外工程主付定金或付款,而要求人洽行保。此投人或出口商可以申由行以招人受益人的保信用。
(3)分期付款()保:本商如分期付款方式由外口器,或以(Open Account)口物,可以洽往行以外出口商受益人的保信用。
(4)注意下列事:
a.承作象限於健全,信用良好、且保虞之商。
b.保信用所定的付款件都相,因押手便,易衍生,因此受理保信用之立申,特慎。
c.信用上必明用UCP600或ISP98之定。
2.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1)保函得以(Cable),打字(Telex)或航(Air Mail)等方式由外通行通知受益人。
(2)保金或保最高度均在保函上明表示(保金不明者被上限的保任)。
(3)保函上明其履行保任之有效截止日期及所在地。有效期限若未表示以受益人所在地或行所在地的日期,以「受益人」所在地的日期。
(4)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保信用(Standby L/C)之同:
保函受「URDG758或ISP98」之、保信用受「UCP600或ISP98」,此保函和保信用均具立性。者之人(即保人)均是法律上之主人,主人之。
保函若未言明受何例,它具性,其法律以保函人所在地之法律依。,保人保函申人所能主之利亦可主。
保函和保信用者,均申人由保人受益人履行付款。
保函和保信用者均理而非物。
3.目前通行於全球的保,主要有下列三型:
(1)受lSP98(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Pub. No.590, 1998)的保函(Standby)。
(2)受URDG(ICC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 Pub.No.758, 2010)的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
(3)受UCP(ICC Uniform Customs &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Pub.No.600, 2006)的保信用(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4.保任之解除
(1)保函明有效日期的年、月、日者,下列三情可以解除保任:
保函正本退,然解除保任。
有效期限的基日在外者,期限後一月得解除保任,惟宜先以查外通知行。
掌握有充分的,明人已,或保的理由消,可以解除保任。
(2)保函未明有效日期的年、月、日者,在下列三情下解除保任:
保函正本退。
以面照外通行,外通行回信。
掌握有充分可靠的,明人已,或保的理由消。
(3)如行以背方式代替保函者,俟背票收回作後,始可解除保任。
六、口期外
口商固定其口款成本,避率,於支付口款之前,先行定契,在定之日期或期限,以定外格(期率)向行,此外之方式,之期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