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良著作集>菩提品>小菩_06_1
◎第六章 什是事
在,大家了解了
罪的根源,是起自於每人「心」中的欲、恨、痴迷。
那,什是「事」呢?
不是「好事」、不是「不好不」的事,就是「事」啦!
凡是害到人、自己生的事,都是事;
所做的事,不合道理的,就是事;做出的事,背良心的,就是事;
乃至了便宜,就心就高;吃了些,心就不爽的,也是事;
把自己的快,建立人(生)的痛苦上——
「人的痛苦,就是我的快;人的失,就是我的成功」,更是事。
那「事」,又有哪些呢?
我先,做事的「工具」
人之所以做出事,就是因人有「身、口、意」三根。
「根」,是指「能生、能」之意,好比子,先生出根,然後芽~成~茁~花~果。
人的「身、口、意」三根,能做好事,也能做事,就好比菜刀,能做菜,也能人——做好做,那就看人,怎去使用它了。
【身】身是指我的身、、手、等等。
人就是有手,才手去打人、去人、去、去偷……
【口】口是指我的嘴巴、我的舌、我所出的。
人就是有嘴巴、有舌、,才口去咬人家、人家、人家。
(用口咬人,於「身」。)
【意】意是指我的心、我的念,也就是「妄心」——
起好心,就做好事;起心,就做事。
人就是有「、、痴」的心念,才意去害人。
「意根」,也是「身根」「口根」的「指」,比如
心不起「欲」,那手,也就不去偷;
心要是不起「恨」,嘴巴也就不去人。
可是心若起欲,要是有手,那就偷不成了;
心要是起恨,要是有口(巴),也就不成了。
所以「身、口、意」三根之,是「狼奸」——
意根是「主」,而身根、口根,就是「凶」。
人就是有了「身、口、意」三根,所以造作的事——
惹的苦~植下的罪。
世的事,然很多,但起,不外乎「十」(十大事),那就是
壹、由「身根」所造作的,有三
一、生害有情的生命。
二、非己有之物,未人允,而取己有。
三、邪淫不正的男女、性行等。
、由「口根」所造作的,有四
一、妄言就是、假、大等,人的。
二、口就是粗、、人的、咒的等。
三、舌就是挑播、是道非、蜚流短等。
四、就是巴奉承人家的好、甜言蜜、淫浮、使人想入非
非的歌曲、肉麻等,有那些毫意(利益)的都是。
、由「意根」造作的,有三
一、欲不知足,求的意念,所造作的一切事。
二、恨因生、怨恨的意念,所造作的一切事。
三、痴迷因知固的意念,所造作的一切事。
以上所的「生、、邪淫;妄言、口、舌、;欲、恨、痴迷」,就是人(生)的「十大罪」。 古人「十不赦」(反、大逆、叛、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之十,犯者不得赦免),想〔犯了人「十大罪」,才是真的「十不赦」呢!〕 不但在人,要受法律的制裁,就是死了,也要受因果——落道,去受苦受呢! (,以後再。)
在,再十,解得更清楚一。
⊕一、生
所「生」,就是害有情物的生命。
所「有情」物,是指有「受、想、行、」等情感的物。(感受、思想、言行、意;「行」之本意,原「念念不忘、不息」之意,如海上浪波,前浪引後浪、後浪推前浪。)
我世,是由「有情世」,以及「器世」所成的。
「有情」是指物、植物等生物;「器世」是指自然界的一切境(如「地球」),是有情生物,所依靠的地方,有情生物,所使用的「器具」,所以叫「器世」;而安住於器世的有情生物,就叫「有情世」。
以生物分,就是
┌─物指、、、等。──┐
生 物─┤ ├─有情世。
└─植物指花、草、、菜等。──┘
┌─地指泥土、沙石、物等。 ─┐
├─水指雨、露、霜、雪、冰等。 │
生物─┤ ├─器世。
├─火指太、日光、火等。 │
└─指空、等。 ─┘
什「生」,指害「有情物」而言呢?
因植物是有生、有情,但是植物的「苦受」(痛苦的感受),非常微,比一微,吹在我上的感小;好像人剪、剪指甲的感受,有苦受,但如同一;再者,就是人既有身,就必需有食物,滋身、以生,所以只好以「植物」食,(外道「除了人以外,天上的、地上跑的、土的、水游的、可食。」)故「植物」,「不算」是罪,但也不能故、便砍伐、破植物,而危害到整自然生。(如放火山等。出家人守戒,草木都不得意踏、砍折的。)
而「生物」,生情,生所用,故都不算是,不然,我「呼吸」都有罪,那得了!但是也不能任意「破」,像山坡地、污染水源、污染空等等,害不到「生物」,危害到「生物」的生存,不是在「自作自受——自取亡」啊!
所以,以「害有情物」而言。
再,「」字,阿文它分作「意、身、持物、逼迫」——
一、意 心想。(未做出,但已有罪,使自己苦)
二、身 用手、、身等,把人(物)掐死、踢死、撞死。
三、持物拿刀、、物等,人(物)害。
四、逼迫逼迫人(物)自;以威、惑,使人致死,比如
〈孔明〉,用使〈周瑜〉死;或是逼得人跳崖而死等。
再者,有「蓄意而、明而、失而」——
一、蓄意而因欲、恨,而存心害。
二、明而像孩童、白痴、子等,因明而害他人(物)。
三、失而非畜意、明而,乃因一不小心,而致人(物)於死,
如致人於死……照明,有投火而死,或地植
,物等。
再者,有「自己手、唆使他人、因我故而」——
一、自己手自手害人(物)。
二、唆使他人自己不手,而叫人手去。
三、因我故而我意他,但因我而死。如我不〈伯仁〉,〈伯仁〉
因我而死」;〈三〉我〈李四〉不,〈三〉便忿
而〈李四〉害,而我唆使〈三〉,去害〈李四〉
等。
再者,亦分「有罪之(私欲而)、罪之(仁道而)」——
一、有罪之 己手,或唆使他人;以身、持物、逼迫等,皆有罪
之。
二、罪之(仁道而)非私意而,像「夏桀」道,「商」
民伐罪;秦始皇道,人可之;或法官判依法死之罪犯
死刑;又如「叔敖埋蛇」;或有山虎患,而力除之;或有蚊
危害,而消之,皆是罪之。(此乃事、心,而
人(物),是罪,但是要死者「阿陀佛、作
功德向死者」等,解其「恨心」,助其往生善道才是。)
再者,又有「重罪之(已成之)、罪之(未成之)」——
一、重罪之(已成之)害人、物致死者,其罪重;又「蓄意而」
,比「失而」之罪重。
二、罪之(未成之)害人、物,未致死者,其罪;又意者
罪。(人法律,究,所以意罪,但因果之
律,起意即有罪。)
再者,亦分「自、他、他」——
一、自即被自己所,又分「存心自、意外自」——
1存心自因失、事失、家庭不和、疾病等,而起世生之念,
以上吊、跳、服、刀刃等,方法自。
2意外自自己不想死,不得不死,也就老死、病死。
二、他被他人死,或被撞死、被蛇咬死、被水淹死、被火死等,外
在因素而致死者。
三、他就是害人、物,又分分「去、在、未」——
1去就是在之前所,可以推至前生、宿世所的。
2在就是此此刻所的,也可是今生所的。
3未在之後必定的,可以延至生、宿世必定的。譬如下
「定炸」等,到必定害人、物的;有人下「今生不
能你,生必定你」的「毒誓」即是。
(以上所言生之,阿文所思、所作。)
此外,佛中,又有「欲、恨、痴迷」之——
一、欲因欲而害人、物。如他人、美色,而予以害者;
又如象取其牙、狐其裘……一切物食、衣、利
者皆是。
二、恨因恨而害人、物。如仇而人、打架把人打死,又如被
狗吠,忿而之者皆是。
三、痴迷如前所的「明而」。又如邪教人祭神;外道牛、羊
、祭祀,乃至害一切物,祭拜鬼神者皆是。
(因之不明白如此「生祭拜」,是——益之事。)
以上是於「生」的一「」,(阿文不知道的,大概有一「太平洋」那多,)但是——相信大家看了,也能明白什、什不能、什了有罪、什了罪…… 大家看了,不至於如外道所言「你佛教,不是主『戒』? 那打了,怎?」 如是等等,不是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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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整修,首於「新台」。2022.11.05.六 00:00:31
◎潘文良《小菩 第六章 什是事》之一。
avun01/post/1381275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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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整修,首於「新台」。2022.11.06.日 00:05:06
◎潘文良《小菩 第六章 什是事》之二。
avun01/post/1381275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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