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於近期告「保金理案用公共及社福利事投管理法」修正草案
配合「兆元投家展方案」及「洲管理中心」之推措施,酌各界透「金融行新法平台」等管道提供之意,引鼓保金理公共及社福利事投,金融督管理委(下金管)已研「保金理案用公共及社福利事投管理法」(下管理法)修正草案,於近期依法理告。
行管理法文共12,本次共修正8,修正重列如下:
一、助政府加速建社所需建或施,提升家整利益及促社展,爰大保金理案用之,增列政府核定之基建(infrastructure),明定保投得用投限及得事後查核之用金,後依相部定基建定及情形後酌做整。(修正文第2、第7及第10)
二、配合政府政策,大保金理公共投之,使其政部民公共建之一致,爰於保金理公共投之增列依促法或其他法令理之公共建及其符合之件。(修正草案第3)
三、大社福利事社法人型之,明定保投社福利事不以股份有限公司限,得社法人或其他型,以利引保等民金投。(修正草案第5)
四、保法第146之5明定保投公共及社福利事派任董事席次半,被投象置至少一席具立性之董事,增加被投象置具立性之董事之性,爰明定具立性之董事不限制得由保派任,酌公行公司立董事之,明定具立性之董事之形式。(修正文第6)
五、配合引鼓保金投之政策方向,考量保投情形,爰放保金理案用公共及社福利事之投定。另於保投公共及社福利事,後符合保法第146之1定之投件,明定保於等被投象之投比例或出比例符合之定,如被投象之金用原公共及社福利事所列目,後有超逾公共及社福利事,且主要目或政策有重大,保具事由及相料向主管申。被投象主管定不符合原投目的,保於一定期少投比例至符合本法定,增展延分期限之定。(修正文第7)
六、化相行政作,被投象及持股到控制之公司如者,保得免依相部控制之定理。(修正文第8)
七、化保投前之法性估及相申核准件之完整性及被投象金用符合定,增保主管核准附之件,又明已核准投案需重新主管核准之情形及後重大更事主管之管理制,酌保投保相事之定,明定投案如有重大更事,保於事生後一定期具相件向主管申。另配合具立性之董事法制作整及大保理公共投之,整保派任被投象董事、察人及象置具立性之董事函查之。(修正文第9)
八、配合本次修法大案用公共及社福利事之,鼓保理案用及公共投,增加金配置性,爰放保理案用及公共投用之金及用。(修正文第10)
金管表示,多方意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刊登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法草案之明及文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於公告翌日起60日,至金管「本主管法整合查系」之「草案告」提供意。
附「保金理案用公共及社福利事投管理法」修正草案明及文照表。
位:保局理
:(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行管理法文共12,本次共修正8,修正重列如下:
一、助政府加速建社所需建或施,提升家整利益及促社展,爰大保金理案用之,增列政府核定之基建(infrastructure),明定保投得用投限及得事後查核之用金,後依相部定基建定及情形後酌做整。(修正文第2、第7及第10)
二、配合政府政策,大保金理公共投之,使其政部民公共建之一致,爰於保金理公共投之增列依促法或其他法令理之公共建及其符合之件。(修正草案第3)
三、大社福利事社法人型之,明定保投社福利事不以股份有限公司限,得社法人或其他型,以利引保等民金投。(修正草案第5)
四、保法第146之5明定保投公共及社福利事派任董事席次半,被投象置至少一席具立性之董事,增加被投象置具立性之董事之性,爰明定具立性之董事不限制得由保派任,酌公行公司立董事之,明定具立性之董事之形式。(修正文第6)
五、配合引鼓保金投之政策方向,考量保投情形,爰放保金理案用公共及社福利事之投定。另於保投公共及社福利事,後符合保法第146之1定之投件,明定保於等被投象之投比例或出比例符合之定,如被投象之金用原公共及社福利事所列目,後有超逾公共及社福利事,且主要目或政策有重大,保具事由及相料向主管申。被投象主管定不符合原投目的,保於一定期少投比例至符合本法定,增展延分期限之定。(修正文第7)
六、化相行政作,被投象及持股到控制之公司如者,保得免依相部控制之定理。(修正文第8)
七、化保投前之法性估及相申核准件之完整性及被投象金用符合定,增保主管核准附之件,又明已核准投案需重新主管核准之情形及後重大更事主管之管理制,酌保投保相事之定,明定投案如有重大更事,保於事生後一定期具相件向主管申。另配合具立性之董事法制作整及大保理公共投之,整保派任被投象董事、察人及象置具立性之董事函查之。(修正文第9)
八、配合本次修法大案用公共及社福利事之,鼓保理案用及公共投,增加金配置性,爰放保理案用及公共投用之金及用。(修正文第10)
金管表示,多方意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刊登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法草案之明及文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於公告翌日起60日,至金管「本主管法整合查系」之「草案告」提供意。
附「保金理案用公共及社福利事投管理法」修正草案明及文照表。
位:保局理
:(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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