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污、文 恒限制出境抗告遭 定延8月
CNEWS流新者孝/台北
立委恒被控台中市沙鹿的墅豪宅涉嫌占土,掩人耳目行假涉嫌造文,又涉嫌公助理薪108元,台中高分院9月11日回上,持一徒刑7年10月,褫公3年,108元犯罪所得收,造文罪判刑6月、得易科金原判,同裁定限制出境、出海8月,恒提起抗告,最高法院日前回抗告定。
台中高分院裁定恒、人助理林福限制出、出海的理由,恒、林福因涉犯污治罪例之利用上之取物及刑法之使公登不等罪嫌,台中地署提起公,台中地方法院分判被告恒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公3年;被告林福有期徒刑7年8月,褫公2年。
之後,察官及恒、林福均不服原判而提起上,台中高分院於9月11日判回上。酌恒、林福所犯之利用上之取物罪,原判分判有期徒刑7年10月、7年8月,於上後本院判回上,衡以遭判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吉避凶、免刑、不甘受之基本人性。
恒、林福均高或不利逃亡之身疾病等因素,令合庭形成恒、林福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且本案尚未定,客上增加恒、林福畏罪逃亡之。
可期其等逃匿以避判程序行及刑行之可能性甚高,已有相理由足信被告恒、林福有逃亡避免判程序行及刑行之虞,是被告恒、林福均具有刑事法之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
恒、林福倘出境、出海後未再返、返航接受判或行,亦重害家追犯罪之公共利益,酌家刑事司法之有效行使、社秩序及公共利益、恒、林福居住及徙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考量恒、林福所涉本案犯罪情所犯罪名之重,核比例原,保判程序之行及刑行之目的,酌人保障公共利益之均衡,有限制被告恒、林福出境、出海之必要,裁定限制出境、出海8月。最高院回、林2人抗告,全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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