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器官」!福部控方不懂法 宜:依法慎估

宜某院今年6月被爆在行器官捐,因捐者仍克膜、尚有心跳,相器捐流程,引「摘器官」。全案已完成查,福部表示,起因於察官不了解器官捐法,院法;不,宜地署今(20)日出明,察官依法慎估,非法不了解所致。
了解,一名21男性士6月在宜石港附近自撞墩,重後失去呼吸心跳,昏迷指3分死,以克膜持生命。院6月召次家庭後,家主提出器官捐,院依程序通知察官到相,行「心停止死亡後器官捐」(DCD)。
不,察官被通知到相,竟捐者仍未撤除生,尚有心跳,爆出「摘器官」。器官捐移植登及病人自主推中心(器捐中心)董事李明哲曾表示,此案用心死亡後器官捐(DCD),死器官捐(DBD)流程不同,因此察官之生「知落差」。
福部次林受表示,器捐中心已完成查,定院程序未法,主要源於察官不熟悉相法。她也指出,方已清知落差,未依福部於106年公布的《心停止死亡後器官捐作考指引》行,不推「非病死」案件器捐。
此,宜地署今天回明,地署察官,依《心停止死亡後器官捐作考指引》定,定「非病死」案件,不符合行心停止後器官捐之要件。察官乃依法慎估,院持通相事宜,非於生福利部有器官捐法不了解所致。
宜地署,方尊重家意,未仍秉持依法理、公正慎尊重人道的立,保持密切合作,保程序符合法令,同兼法治精神人道。
- 者: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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