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期的台人?@元豪的法想:法律是覆的基地|PChome Online 人新台
2007-07-21 11:02:27| 人18,441| 回67 | 上一篇 | 下一篇

用期的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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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登於「全律」,2007年五月,27以下。在,以此文向梅其他勇於取「台人」身分的新移民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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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期的台人?

承次等公民的字六一八解

廖元豪*



「你是美公民,不你不是美人。」

(“You are an American citizen, but you are not an American.”)

美影「李小」(Dragon: The Bruce Lee Story)



壹、故事的起

梅,一有中民籍,持中民身分,在台地有籍,且居住在台北的女性。她看著手中的身分,自是非常正港的台人。身分肯定了她是「中民自由地人民」,可以持中民照自由出境,也可以投票。她是家的「家」。

跟你我多台人一,梅想找工作以追求成就感。她行使法第十八的「考」,加公考。考部以及所有相,有疑她的格。她自己都疑是否有格的候,官只一句:「有身分?」一旦她答曰:「有,我有身分」,大家都告她:「那就了」。

民九十年,她在激烈的公人初等考中而出,且分到社子小任。

是典型而平凡的台人故事。梅很高自己的努力得肯定,也相信台是公平的社。只要真打拼,都可能找到自己一片天。出身?一也不重要!新媒她,作「志典」。

不她的持不了多久。任不到一年,她收到台北市政府要求的命令。什?她在行,有任何法或失?

有,她的表有瑕疵。她被要求,是因她的出身她生於中大,曾是「大人」(法律用是「中民大地人民」)。

原籍南京的梅,在二十那年,嫁了台人洪先生。那是民八十年的事。她位「大配偶」根的法律申台居留。八十三年第一次台,八十五年正式准居留。直到民八十七年,才通卡等待,依法「定居」「籍」於台地。也起,她的身分生重大化她不再是「大地人民」(她已了南京的籍),而是可以投票,不因打工、聚、集行而被逐出境的「自由地人民」!

,天真的她,自信地以,含辛茹苦地等待,台已接她成「成」了。她用「」奉公守法的「行」,明了她不是「外人」,而有充分的格作台人。

但她(跟大部分的人一)不知道,的「台地大地人民例」(以下「岸例」)第二十一定:「大地人民可入地者,非在地有籍十年,不得任公人」。

也就是,她然已「在台地有籍」,但是不,有取得完整的公民身分。同的身分,有分。她的身分,要十年才能她任公。在此之前,「她」些「原籍大」的「自由地人民」,任基公人包括小、工友、[1]清...的格都有。

什可以行使投票的人,不能任基公?什有了身分,因自己的出身而有差待遇?不是,取得身分之後就是台人了?是,「台人」也有分等?

在民八十年梅通考,到文官培所受,自我介自南京。得堂的鼓掌。孰料了一年,社如此「努力要做台人」而且成果斐然的「自由地人民」,竟是如此回?她的挫折不是自「要求」本身,而是在「命令」的「原因」因她的出身,使得她必再等六年,才能身「完整的台人」。她人的努力、成就,都法掩她的「出身背景」。

就是自由民主的台?



、故事的篇勇敢取利

大多的人,利受到侵害,尤其是自家法律明文定的侵害,的恐怕都是忍受退。退的性然不大符合主的代公民性格(citizenship, civic virtue),但往往出在我身上。因取利的程,是那辛苦,那漫,而最利的率又是那渺茫。

可是梅秉持同的。她不放,她的丈夫也支持她下去。但,法律明文定的西要怎?她民主法治家最的利取途打官司!

先是提起,在法律明文定的情形下,然被回。然後呢?在一「法治家」,要怎挑「法律」呢?

我也在上看到消息,也第一次知道原我有赤裸裸承次等公民的法。於是填膺下投,指法律是的。[2]原本很可能如同我多投文章一,就不是了一版面,了自己想法的一小插曲。一篇投,除了稿外,未必我的生命有太大影。竟,社值得批的事情太多了,我不可能每一字,都用生命陪著一起燃。

但梅改了篇投的重量至少我而言。

的我,正在美攻位。暑假期偕妻返台休假,借住在好心收容的大同君律家中。忽然有天接到中部的,是有位大配偶看到我的投後,想要跟我。我答後不久,就接到了梅打的。她除了客地表示意以外,最想知道的就是:她要下去,法律上怎?

我告她,只有「大法官」一途。而要,得先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好的,可以服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直接停止程序,依字371解的解解。否的,就得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局判定,才能大法官解了。

至於有算?我告她,我「人」相信文然是的。至於大法官?我只能,有算,而且不算太低。什呢?因,岸例第二十一所歧的不是「大地人民」,而是「自由地人民」。法或可以容法律排斥、歧外人或大人,但本民可不能歧。

在我的想法,以及我所的法文,都告我「次等公民」(second-class citizenship)的措施是的。

梅心打法官司。於是我、君,以及另一位也是大同的梁光宗律一起交意,了一份行政的起。容中除了求高等行政法院停止,大法官解,也同地明了本法的理由。也是我第一次有法。我一心想要藉此,挑一下莫名其妙的法律。我也相信,如果台有什政府意且能打一下岸例第二十一所代表的本土族主(nativism),大法官其?

在正式理之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曾「是否停止行原分」易的庭。梅刀赴,庭上的法官是一位民司改良的法官。但梅事後述,位「良」法官在庭程中,充了不耐鄙夷。

法官道:「什想?」

「因法律不公平啊?」梅。

「哪有不公平?有什不公平啊?」是法官的回。

事上,「停止行」的上法是否,非相。[3]但法官的初步度,似乎已事人失去信心。

事隔一年,於正式庭。由於在案子,法律合性以外的,其非本案核心。我的想法是:如果法院法根本理由,不,那就判可以快上。

不,法院合庭有行太多的庭,很快地就在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以「本院依合理之信,本件用之台地大地人民例第二十一第一定,有法之疑,司法院大法官解」由,裁定停止,大法官解。[4]

能服一向被保守的行政法院,裁定停止而普通法官都看得出,[5]大法官更了相鼓舞了我的士信心。,我美拿到博士位返教授法,案子我生移民、平等等主的研究趣;也我想要更一步身相政策。梅更是成「移民/移住人修法盟」(「移盟」)的成,自己遭受歧的出,投入一以修正台移民法制的。事上,我之所以移盟,也是梅的。在多合中,梅移盟的多民、者、律多移民政策策略,多反抗公私部歧新移民的行。她用自己的行,了「自由民主政秩序」所期待的公民。

婚、移居、考、()、,梅一直努力地在自我培力(self-empowerment)。她不是甘做一「帝力我何有哉」的民;相反地,她背井,勇敢地追求自己的理想,遭遇挫折正面回,且在公共域活。她不只是要改自己的命,她要改那她以及其他姊妹痛苦的境!



、重挫大法官加持的歧

是一漫的路。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眼已三年,大法官未做出解。眼看著多明明排在後的案子,一插作成解。注案子的人都始有些心焦。

不,我多半都是的:然外人、大人民的益少受到大法官青,但我的是「台人」的利,是「免於次等公民待」的政ABC原理。我甚至常常期待著大法官作成解,移盟就可以找到一步的基,去反主管大事移民部分官的族主大法官我的法不容次等公民,不容忍出生地歧,懂了?[6]

然而,大法官字第六一八解了移民利取者,狠狠一重。在民九十五年十一月,大法官字六一八解承岸例第二十一合。解文如下:

中民人民,分男女、宗教、族、、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第七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考服公之,在法律上自亦一律平等。惟此所平等,指上之平等而言,立法基於法之值系,自得斟酌事物性之差而合理之待,本院字第二0五解理由足照。且其基於合理之待而以法律人民基本利所之限制,亦符合法第二十三定比例原之要求。中民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法增修文第十(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改列第十一)定:「自由地大地人民利及其他事之理,得以法律特之定。」地大地人民例(以下岸例),即家一前地大地人民利及其他事理之特立法。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岸例第二十一第一前段定,大地人民可入地者,非在地有籍十年,不得任公人部分,乃基於公人家任用後,即家生公法上及忠,其之行使,涉及家之公力,不遵守法令,更考量家整利益,取一切有利於家之行策;於岸目前仍於分治立之,且政治、社等制具有重大之本差,保地安全、民福祉暨自由民主之政秩序,所之特定,其目的洵合理正。基於原籍大地人民籍地未十年者,自由民主政制其他地人民容有差,故其任公人之格其他地人民予以待,亦合理,法第七之平等原及法增修文第十一之意旨尚背。又系定限制原籍大地人民,在地有籍十年,作任公人之要件,乃考量原籍大地人民自由民主政制之差,及融入社需期,且使原籍大地人民於任公人普遍得人民其所行使公力之信,尤需有之培,系定以十年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立法者就此所之斟酌判,尚明而重大之瑕疵,反法第二十三定之比例原。

我永得,解受注的「要起」(瑞仁察官撰),是在同一天公布的。在接到梅的之前,受合邀稿,我正研著瑞仁察官的起撰。但在到梅告我,大法官定岸例二十一合,我有一股想把手上的文件,身旁的法律籍全都撕掉掉明的瑕疵,居然被宣告合?法所何用?

只是旁者地位的我,都挫折若斯,更身事人的梅了。真不知如果把她成我,在相信台社的「自由平等」多年,藉由司法程序取益後,看到解,如何?

弱族群受到社歧,他可能公部的保私域有偏,但公部自由平等的公共值。而公部中的行政人立法也歧,被歧的痛苦加重。美最高法院在一九五四年宣告公立校族隔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7]判意中,曾提及:

在公立校隔白人有色人童,有色人童造成害。隔自法律授,其害更大;因族隔的政策通常被是承黑人族群的低劣。(Segregation of white and colored children in public schools has a detrimental effect upon the colored children. The impact is greater when it has the sanction of the law; for the policy of separating the races is usually interpreted as denoting the inferiority of the negro group.)[8](底作者所加)

梅其他自中大的新移民女性,就在「法律授之歧」下承受害多年。然而,他有一希望:大法官(或)站在我,民、官、法律的歧,最後都有大法官秉持法精神斥他!

果完全相反!大法官以法守者之尊,歧的法律背。而且解文解理由之中的理,更是完全抑、排拒群「自由地人民」到。我似乎看到,那些充斥排外族主的官,得意地:「看,大法官支持我!」的嘴。以後所有歧化公民(naturalized citizens)之措施,然可以堂而皇之地推出,再也不用忌。而那些歧各地新移民的社民,也可更理直地歧。

新移民在制最後一希望,也破了。大法官,岸例可以把些「公民」「外人」看待完全突的概念,可以上等!美最高法院在南北前的Dred Scott v. Sanford[9]曾判「黑奴只是奴主之」「黑人不能成美公民」。我不得自中的新移民女性,看到字六一八解「你就算籍,仍然其他自由地人民不同」的述,不美非裔(African-Americans)在一百五十年前到Dred Scott有相同的心境?!




肆、什我岸例第二十一?

什在台移民社,在法律制度上公共野上其非常缺乏移民家或多元文化的色彩。[10]但什我在之前,案子服大法官宣告的可能性很高呢?

言之,我然不敢期待大法官很步地保障「外人」,但保障「平等公民」(equal citizenship),禁止次等公民之法律制度,是的。

我的如下

首先,岸例第二十一所限制服公之象,是最典型之「民」(是「在台有住所籍之民」,依字第五五八解,他是「家成要素」,因此入境均可)毫疑。而文,民之中,挑出某族群身分原籍大地者,重限制其重要政治利服公。

其次,然文在文上涉及「大人民」,但依理政府不能以法增修文第十一「自由地大地人民利及其他事之理,得以法律特之定」依,作差待遇之正事由。

大法官多解(如字475、497等)看,凡是立法「台地人民」「大地人民」所之差待遇,乎均可以此一法特授定正化事由。在法增修文第十一的涵,乎不可能有任何法律被宣告。亦即,「大人民」的利限制,大法官高度尊重立法裁量。此,若系定落入法增修文第十一的射程,合性可不受疑。

然而,本案法增修文第十一之用。因象,乃是已定居籍於中民自由地之「原」大地人民。他在定位上,已不再是增修文第十一所之「大地人民」。而是不折不扣的「中民(自由地)民」,是可以的「家」。一或,他都是字第五五八解所之「成家之要素」。故增修文第十一,不得作限制「原籍」大「民」利之法基其已「自由地人民」了。

那「化公民」的差待遇,能否被正化呢?回到平等的,岸例上是一「原始籍之歧」(national origin discrimination)。於因「化」而取得籍之「本民」,他的「原始籍」或「原出生地」,予以差待遇。此人民既已定居籍於中民自由地,因其「原籍」大而受差待遇,自原始籍歧。

法或是法理,「原始籍之歧」都等同於「族歧」而受最格之查。[11]根我已署批准之「消除一切形式族歧公」第一「族歧」之定,即包含此等「原始籍歧」。[12]此等不利差待遇,基於人、色之歧待遇一,均基於法改之性(一人出生的籍,通常是法自行的)歧本公民。硬生生在「家成」之中,分出一批「二等公民」。因此在理上也都於「劣歧」(invidious discrimination)或「可疑分」。(suspect classification)

我法者多亦同意,法第七明定之「男女、宗教、族、、派」五因素,原上不得作家差待遇之基。岸例第二十一既等同於族歧,自受到「推定」之格查。唯有其目的符合「重大之政府利益」(compelling government interest),其手段又「必要或格限用」(necessary or narrowly tailored to)之措施,方能通法之。

岸例第二十一之立法目的,或「家安全」。但抽象地「宣」追求某一大目,不能通格查基的「急迫重大目的」一。政府必具明,文是要具理什的「」,而些是否存在或有此危?依此,除非政府能服,「原籍大之我民」在本上就有高「出台」的危性,否光在「目的」查就可能被宣告。

即便「目的」能,系的「手段」全面禁止原籍大之民十年任公教恐亦法通。有太多方法,要比岸例第二十一粗糙立法,更能成目,又不至於造成族歧效果。例如,最根本的作法,就是在前端可入境、定居或籍之,查其「危性」「忠度」。若其是否「台」有合理疑,可不予可。在移民定上,公或法均予政府相大之裁量。此外,公本受公法刑法之,如漏家密,亦有刑等制裁可因。不分青皂白地排斥原籍大之民任公教人,非必要或限用之手段。

再所「系正」之角度分析平等,亦可看出此一文之荒。系文同第二第三定:「大地人民可入地有籍者,得依法令定任大教、研究研究人或社教育人,不受前在地有籍十年之限制(第二)。前人,不得任涉及家安全或密科技研究之(第三)。」但什所有的「公教人」都比「大教」更「威家安全」?既然第二列人,可以第三定保其不致侵害家安全,何不能用於第一的公教人?此有矛盾,而成恣意之差待遇。[13]



伍、字六一八解的避「平等公民」

那,於前述的法,大法官字六一八解是怎回的呢?大法官用什的理,「次等公民」的措施正化?

答案是:大法官根本到尾就有理「次等公民」或「平等公民」的指摘。既然梅等已籍的民仍然被作「大人」,那差待遇也就不是了。

字六一八解之解,字六一八解之解,其推大致可整理

一、 岸例第廿一增修文第十一所授,因此查。

二、 岸例第廿一之抽象立法目的保障家安全、民福祉是正的。

三、 「籍未十年之大人民」民主政理解不足,要公恐怕力有未逮。

四、 「籍未十年之大人民」融入台尚,要公恐怕力有未逮。。

五、 「籍未十年之大人民」未必能得到民信,要公恐怕力有未逮。

六、 案查的行政成本太大,所以一以「十年」期,其享有服公。

其,大法官引用增修文第十一「自由地人民大地人民利」理,且取的查(除非有明重大瑕疵,否均尊重立法判)的候,「合」的已呼之欲出了。

而正是我指摘岸例第廿一最重要的地方,也是梅其他新移民姊妹最忿忿不平之:等了久,配合那多繁的化居留要件,最後拿到的身分是值的,公民身分是次等的!

法第二定「中民之主」是於「民全」,第三定「具有中民籍者中民民」。「平等公民」的概念,[14]在文展得淋漓致:只要有中民籍,就是主者,就是「家」。在民主家「政治平等」(political equality)的命下,[15]既然法有明文分「不同型程度的民」,那立法者就不可以次等民。

此,若家行涉及排除部分民之公民地位,使其上法有效行使公民利,那就成家「」「主者」的化反噬,拒承「全民」的家地位。於「排拒家成」的家行,放水之藉口,「然」或至少「格查」之立。

我不得不承,立法在「家成界定」上,具有相高的立法形成自由,因而在「籍」、「移民」、「外人入出境」等事上,司法通常相尊重立法者代表民所之定。[16]移民法上,通常亦予行政泛之裁量,以定是否允准外人入境或逐外人出境。似乎也是字第六一八解的基岸之理,必尊重政治部。

然而,岸例第廿一不是「化件」、「外人入出境」的,而是不折不扣「本人如何待」的。如果今天岸例第廿一理的是「大人民不入境」或「大地人民不得任公」,那是「外人(大人)人」的。然而,在法理上,「公民身分」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一旦取得公民身分,立法者在所「境管制」或「化」域的裁量就消失如何待外人,是立法裁量;如何待家,要受法格拘束!

美者Linda Bosniak、Michael Walzer等人均主,「境管制」「外人在我」域,法理上必可能「分」,不要「境管制」的思,不必要地透到不相干的域去。[17]美邦最高法院,也小心翼翼地者之界限。因此,它一方面承邦有移民事的管制,有乎不受拘束的泛力(plenary power)。[18]移民依法拒外人入境,履行任何程序制。[19]然而,於已身在美境之移民合法或非法居留若欲予以逐出境,皆享有正法律程序之保障,移民不得未而逐之。[20]而平等出,最高法院更判定州政府不得拒外人取社福利付、[21]不得限制外人出任「政治功能」(political function)之公或工作、[22]亦不得拒予非法移民之子女免就公立中小之利。[23]

美「境外人」都要小心翼翼地保他的法利,不能用「外事」或「家安全」欺凌之。而岸例第二十一字第六一八解,似乎完全不防地「境管制」(增修文第十一)的透到更隔的「家主人」身上!持有身分的「公民」、「家」,「外人」一被防,真是情何以堪?





既然要可「外人」入籍,就表示接他/她成共同的一份子,理心手相,享有相同待遇尊。若自己民仍疑神疑鬼,不令人心冷?岸例第二十一,不等於告些公民:你然有中民民身分,但只是用期的台人(probationary Taiwanese)。

在梅的故事中,我看到台的「自由民主政」制,怎努力要做台人的新移民,期待、努力、、挫折,到近乎全然失望。我的法理,欠缺「平等公民」之理解,所造成的就是民的疏。法本要作多元社的最大公,但一部排他又分的法,又能整合作用?一旦「他」家有把他作「自己人」,我又怎能期待他衷心地同甚至家?

家在要求人家之前,得先自己值不值得。




* 政治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1] ,大配偶任公,人事局大清查,合晚(2002.6.28)。

[2] 廖元豪,岸例第廿一,中(2003.7.5)。

[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停58裁定(2002.7.24),果然(如期般)回停止行的。但回理由其上「法律是否公平」「法律之主有理由」根本。

[4]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2864裁定(2003.10.28)。

[5] 在此向姜素娥、成林文舟三位行政法院法官致敬。

[6] 在字六一八解出前一年左右,梅接受合者的,言之充了自信。嘉薇,考上公遭撤,大妻打法官司,合(2005.12.11)。

[7] 347 U.S. 483 (1954).

[8] Id. at 494.

[9] 60 (19 How.) 393 (1856).

[10] 廖元豪,全球化中婚姻移民之人保障全球化、台新族主、人述的,思言:人文社科,44卷3期,81以下(2006)。

[11] 例如,美最高法院一向「原始籍歧」同於「族歧」。E.g. Yick Wo v. Hopkins, 118 U.S. 356 (1886); Hernandez v. Texas, 347 U.S. 475 (1954).

[12] 其「族歧(racial discrimination)之定:

“any distinction, exclusion, restriction or preference based on race, colour, descent, or national or ethnic origin which has the purpose or effect of nullifying or impairing the recognition, enjoyment or exercise, on an equal footing,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in the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cultural or any other field of public life” (底作者所加)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art. I, §1.

於我署批准此一公之,外交部站 http://www.mofa.gov.tw/webapp/ct.asp?xItem=11466&ctNode=295&mp=1 (最近造:2007/6/2)。

[13] 籍法亦有限制化者服公之定,但列特定公目,而非如岸例第廿一般,禁止任所有的公。

[14] 平等公民之概念,可廖元豪,建以平等公民(Equal Citizenship)基的人保障途:基本理之反省,表於立中央大法律政府研究所主之「第一法律政府研:公法公共政策的整合」研之文(2007.5.18)。

[15] 於政治平等民主政治之不可分,Austin Ranney, Governing: 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 113 (5th ed. 1990); Cass R. Sunstein, Political Equality and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94 Colum. L. Rev. 1390, 1392 (1994); Edward B. Foley, Equal-Dollars-Per-Voter: A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 of Campaign Finance, 94 Colum. L. Rev. 1204 (1994). 中文著作,廖元豪,《管制策略之研究:自公制度之提出》,大法研所士文,20-27(1995)。

[16] 美法上通常plenary power,意指近不受限制的泛力。See Collin O’Connor Udell, Miller v. Albright: Plenary Power, Equal Protection, and the Rights of An Alien Love Child, 12 GEO. IMMIGR. L.J. 621 (1998); Bosniak, Membership, supra note 4, at 1059-65.

[17] See Linda Bosniak, Membership, Equality, and the Difference that Alienage Makes, 69 N.Y.U. L. Rev. 1047 (1994)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A Defens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 3-30 (1983).。

[18] See Collin O’Connor Udell, Miller v. Albright: Plenary Power, Equal Protection, and the Rights of An Alien Love Child, 12 Geo. Immigr. L.J. 621 (1998); Bosniak, id, at 1059-65.。

[19] E.g. United States ex rel. Knauff. vShaughnessy, 338 U.S. 581 (1950); Shaughnessy v. United States ex rel. Mezei, 345 U.S. 206 (1953).

[20] E.g. Wong Yang Sung v. McGrath, 339 U.S. 33 (1950); Yamataya v. Fisher, 189 U.S. 86 (1903).

[21] Graham v. Richardson, 403 U.S. 365 (1971).

[22] In re Griffiths, 413 U.S. 717 (1973)(不得排除外人行律);Sugarman v. Dougall, 413 U.S. 634 (1973)(不得禁止外人任事官)。所具有政治功能之公或工作,如州警(Foley v. Connelie, 435 U.S. 291 (1978))、中小教(Ambach v. Norwick, 441 U.S. 68 (1979))。但公人(notaries public)不被具有政治功能,因此州政府不得排除外人任此等(Bernal v. Fainter, 467 U.S. 216 (1984))。

[23] Plyler v. Doe, 457 U.S. 202 (1982).

台: 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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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全部67回

非法律
可以不能服公,不是糟蹋人才?
鬼制度~
2008-02-27 19:59:46
pretty_julet
新政府520就要就了.希望上任後人歧可以得以改善.
2008-04-21 15:25:37
brianna116688
台什人,都是有利的前的或者那些有又有的做了很多事的官一很耗社成本的台,有我些90%以上的配家庭,甚至就算了身分,一不能有服公,要等上10年.
2008-12-29 15:58:46
周波
如果不是要考司法特考,也不特注,公人的身份,因我也是等了快十年才拿到台身份,以以前在大的法律,再加上的修,考上公,找到一份像相的工作,看到篇文章後,加上自已段台小六法的一些,岸例二十一不是明?大法官的六一八解更是莫名奇妙?完全有回答,平等原何在,比例原何在?台民主何在?
2009-03-25 22:46:05
士官
拿了中民的身分之外籍男子,
是否也要等十年才能制他服兵役呢(公)?
2009-04-23 04:56:40
Herman
不知格主是否有在注本篇的回?我想要解一下於案,是否有提出 &quot再&quot 的可能性,也就是是否有推翻的可能性?
2009-08-19 10:21:57
版主回
可能性有,短期成功率接近零!(忘了字618一不同意都有)
2009-08-19 16:12:50
Herman
多疑,我本身正是案 11 名大法官的 &quot口一致&quot 感到非常失望,人感若非案大法官有偏,那就是大法官素堪,我本身非法出身,但也看得出案的,基於安全理由可另法限,但亦予以或明定之,清於家安全何干?校可危害家何事?又有能保台土生土者任重要公能百分之百忠的?再者;十年限之理依又何?人的忠度因 &quot籍十年&quot 而有所差?

在下以十年通定乃之,但各可容另行定任者之相件,例如:情、事部可接家安全相文件者可定 &quot出生地非台者&quot 不可任之定 (如 13 所述)。

您既然回覆 &quot有再之可能性&quot,但不知提起再的原、件何?再冗解惑。
2009-08-20 19:41:23
(悄悄)
2010-01-19 21:18:02
景翔
那岸例21中後段,考防人需20年,是否更?
於我的新:
大出生台人想校

  高雄市鼓山中初中生景翔今年想考中正校,因他在大出生,在台籍未20年,格不符;今年15的景翔,若要符合籍20年定,他得等到2018年,那他已24,早了招生年。

  “我是台人,何不能考校?”他四情,希望速修法,“若明年得及,我意重考。”

他,父1949年民台,孤大半生,十多年前回大探,母虹蓁婚。小候爸爸就期他人,“人很耀。”

  景翔上初中就考中正校,今年初中,第一次基358分,信心十足地到中正校登入,想到格查就被打回票;校方指他在大出生,1998年才取得台籍,不符招生定:“大地人民在台籍20年”。

  虹蓁,她跟先生在大婚、生子,子3才取得台定居格;她曾孩子放,但子持,“孩子不怕苦,一定要念校,希望‘防部’能孩子。”

  目前他准第二次基,先念普通高中,若明年修法完成,“我意降重考中正校”;若是不及,目放在三年後,等高中去考三官校,“我真的想人。”

  
2010-05-04 22:38:34
景翔
大出生禁考校 校也不公

  中正校校夏玉人表示,在大出生的台初中生,因在台籍未20年,法考校,“非常不公平”。

  中正校教表示,校3年都碰到似景翔的例子,入格核就被剔除。

  今年除了景翔,有一名台北市考生,基考了383分,分高,也因同原因法中正校。

  中正校在招生章定,“大地人民可入台地者,需在台地有籍20年;香港及澳地人民可入台地者,需在台地有籍10年”。

  夏玉人表示,考校的生才十五、六,就算等到在台籍20年,也已超招生年,的定等於生排拒外。

 台人才招募中心一名官,近年台商子女多,各市每年都有似案考,相定有空;但在法令未修改前,上定如此,“我也只能他回去好好念,再等年吧!”

  退伍教官世平,籍限制有安全考,早期岸氛有必要,但代不同了,在向往的子很多,不宜限制太多。

我的心情和虹梅一,我都在台住那久了,我也有身份,我在是台人,但我很什我就是不能和其他人一,就因我的出生籍在大,我知道有安因素考量,但20年是否太高?是否合理?
2010-05-04 22:39:03
科科
老, 你的法有有考收起不要教?
2010-06-04 00:11:42
606
台人公投的力都被你否了,要管啥中人的力?
2010-06-04 04:00:03
SCC
同意上科科和606的疑
台的ECFA公投提投下反票
如何廖元豪名字都因此流名青史
可惜的是玷辱了IUB法院的名
看你篇取公民填膺的文章
再看看你投下的反票
你的理由是什
都令我你的性正止
看你以後怎教法
2010-06-04 08:50:54
SCC
公回台ECFA公投提案的官方理由:
"第一,此公投提案理由是欲政府是否有署ECFA作程序性公投,但公投主文是就ECFA的署容,要求公民作性公投,「公投主文理由相互矛盾」,予回。

第二,人民提起之公投提案,持改之立,始符公投法之制度,但本公投案提案人持反立,以正面表述之命,交付公民行使同意或不同意之投票,致使即便投票通,也毫不能改,有改之任何作,故本公投提案非公投法第二所定之重大政策之。"

一教法的教授怎能理由背?
政府不是ECFA容未定?
何公投主文"是就ECFA的署容,要求公民作性公投"?
公投主文哪到署容?
"致使即便投票通,也毫不能改"
法或公投法有列出一作否公投提案的理由?
予你以此否公投提案?

得自己的?
"大部分的法律人,都努力如何用法律「」社既有的秩序。但忽了自己不知不在捍既有的不。"
就在你自己的blog下呀
不得很刺?
是"捍既有的不" is what you set out to do?

不要虎作
把所有的台人都成"用期的台人"
以不符正的作向中展忠才得取得完全公民的格

是公委接受公的候了
是 公 委 接 受 公 的 候 了
2010-06-04 09:14:57
上些人法白了
1.成案如何?
2.案依其本本就是"是否反XXXX"
3.公投目是"是否成ECFA",成案後台怎站在正方?而且文是反,那我在公投投支持,我是支持主文是理由?
2010-06-04 17:22:56
哈哈
廖老真是英名啊
不愧是法威佩服!好想去旁你的喔
真是我的像耶。蚌蚌蚌
ECFA本就不是重大政策啊
嘛要公投咧
2010-06-04 18:48:28
我民
不知老在即到的下一「公投除公」的中,再怎投票呢?
好期待看好喔!哈哈!
奇怪其他文章怎好像都不能回阿?
2010-06-05 06:56:15
to 律
提案者支不支持重要?
你去公投票,去看提案者的理由?
你投票是看目投票是看提案者的立投票?
照你搞法,不可能有公投的
2010-06-05 10:01:04
再也不想跟人我是政大法律生
末早起,
前天看新之怒未消,
上搜一下公成之,
於是逛到此一部落格,
看著看著史文章,肚子始痛了起,
一下,
1.何廖本跟范的事件(其後者重多了),前者的是群的法律任,後者的是言者的利保障阿???

2.何倒扁期,心的是集法人的限制,反大行,要行者「反就反,扯集行法」阿?

3.通篇在切配在台的益,但不知您K大,缺乏源之其他政作不公平此事,有何法上的新,可其在民主政治理中找到合理解呢?

人、正、平等.....唉!
2010-06-05 11:20:30
不容易,是行制度通高.
跟你公投本身就不合定,是子事,OK?
廖老做了法上正的,可惜"政治不正",
"不台","".
2010-06-05 12:21:06
行制度下,公投要需要850以上有效票,太高,所以不是自然的.
所以就有心人操作的空.
比如在有妨害性自主罪,我想掉,就提出公投站在"成一方",
"你是否支持妨害性自主者受法律?"
因太高所以通,那就代表人民不支持妨害性自主者受法律,所以就除罪化了?
目然反面列"你是否反妨害性自主者受法律?"才!
上些法律好一再吧!
2010-06-05 12:32:00
是政治正吧!
是「政治正」吧!
忘了在是握有政治上力阿!
可惜在民意已改了,
老可不要在政始崩的主跌段程中,去到自己阿!
善哉善哉!
2010-06-05 18:11:25
哈哈
其廖大教授的想法跟大是一的!
法律的都知道,法律常常有肯否
至於哪就看你怎玩啦?
所以廖大教授跟大都想要一
能奈得了何?
我的吧
廖大教授!
2010-06-05 21:04:08
科科
我完全得, 老任政大, 他李禧的子. 希望老忘自己的.
2010-06-05 21:25:34
SCC
廖老和律:

你的可以做你的法匠
落入廖老自己的法律人窠臼:
"大部分的法律人,都努力如何用法律「」社既有的秩序。但忽了自己不知不在捍既有的不。"
(此blog下)
但忘了
美如果有超越法匠格局的大法官
一九六零年代族歧政策是不可能改的
多公共政策社政策也法突破社步
一切留社公史公

退一步
即使做法匠也做得像把?
看看你那理
敢人家法律好
2010-06-05 23:24:42
法律系小士
「美法明文定的限制,所以有的。是制的恐外症所出款。」(版主於2007-07-23 10:46:04所作回)

我其不太敢相信是一法博士出的文字,您不知道什叫法的基本原理原?

法有明文,所以有的???!!!

一我法明文定公可以不具理由回任何公投案,或定有任意害人民之力等等荒文,也因「明文定」而有?

再!!!
三!!!
2010-06-05 23:47:18
to 律
律目然反面列 ....
是?那前面次公投也是?
你是否反台名重返合?
你是否反台和美防性武器?
我得目好像不是的耶
所以正面列,反面列根本只是藉口啦
就算下次改成反列
回理由,我猜是文章符不,回
因民和中不是怕公投不
而是根本不想台人公投才
因有了公投,以後有一次公投
民和中怕的是,所以乾脆投也不你投

在教授的,ECFA受害者又不是你
除非以後放中籍的教授跟你碗,然後大也可以不善倒,就算立也可以他倒,呵呵
2010-06-06 10:21:43
上然有
上次提出是否要武器的不是在野的泛
而是政的扁政府

次提出公投的可不是政
2010-06-07 03:59:31
小高
法匠():
不要不就耍法律人的嘴皮,叫人家..

法律只是社的一面而已...度深度吧!
(以下文章的作者上述意思,上述是我的意思)
反立、正面表述:瑞士公投案例
http://blog.roodo.com/elysii/archives/12614637.html
2010-06-07 09:08:07
大家的疑
也不任何回
是得不屑?

但也差不多可以定人了
2010-06-07 11:39:26
to 律
民也有提公投好?
台提的荒,但民更好玩,提案公投,打告叫人民不要投公投
2010-06-07 14:41:14
哈哈
廖大教授升官升的那快~
再三年可能要大法官啦
最年的大法官唷!
大家好了?
2010-06-07 21:43:35
曾仰慕...很失望
很失望
打人民署...打公投的人
竟然是..
2010-06-13 10:59:27
0.0
把公投法花瓶才是立法目的吧,公是不是要去瑞士一下呢?

http://blog.roodo.com/elysii/archives/12656201.html
2010-06-19 19:40:33
科科
突然忘句是的了...

大部分的法律人,都努力如何用法律「」社既有的秩序。但忽了自己不知不在捍既有的不。
2010-06-20 12:10:10
怪法律人社都不高
六法全比不上一色思考
2010-06-20 13:19:42
0.0
如果民申理某些西不懂,行政可以民修改或正,它可以快速通;不公早就不是一般的行政了。
2010-06-24 12:18:00
Bright Helianthus
你好,我想有外籍配偶投票的相法是定在哪地方呢?
2011-03-31 15:40:07
版主回
投票是根「籍」「身分」,允籍有身分字的人就可以投票。公人免法及副免法定得很清楚。
外籍配偶或大配偶,一旦「籍」(外籍要先一道「化」手,大配偶要「定居」准)就然可以投票,其他法律特定。
2011-04-03 20:07:07
vrrvvervr3r
你有有人想,每年多少越南人拿到中民籍,根籍法第十十年怎怎。另一是岸例第21,十年二十年怎怎。岸是共家,民主政理解不足。那他的B越南就不是共家,民主政理解比中多?操他的大法官.那水扁提名的色居然也好意思完任期,不是一撞死
2012-02-06 12:28:59
ycc
在 大部分在班教法科(包括法)的年都中毒太深了.甚至教授法的都不遵守中民法的定. 厘地拿50年前的民批在在野的民.法律人怎那不清楚! 教言自由忘了受俘理....在只能色好...可想而知.下一代的法律人已有判能力了.
2023-02-08 03:09:24
是 (若未登入"人新台"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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