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生土的「法」之德(象山25.7.4)
:土宗出版社《量.》之科判--<正宗分>之四、「生往生果」有4.「法自在之德」,但5.「自利利他之德」又有(3)「法之德」,什?
答:《》科判之
4.法自在之德,是「法」「自在」二事,前者「所可,常宣正法,智慧,失」是概,土菩以常性「法度」要,所「正法」乃陀的智慧,上契法相(法-),下契生根性(-失)。
5.自利/利他之 ⑶法之德--是述其心行,包含了自利(摧嫉心,不忌故,求法,心足)利他(常欲,志疲倦,法鼓,建法幢,曜慧日,除;修六和敬,常行法施);可(1)正之「以智,人演…..志求佛法,具才,除生之患」相照看。
也就是4.5之 ⑶者之「法之德」可以是一略一,互相呼。以「智慧」度生的方式,主要是「法」,是故於【往生之果】中,再三及譬喻:「如生,解法如如。善知集音方便」;「智慧如大海,三昧如山王。慧光明,超日月。清白之法,具足,如…….」;「常,等憎。唯正道,欣戚。拔欲刺,以安群生。功慧殊,莫不尊敬。」
其次,此《量》之表(科判),乃取自日本土真宗柏原《土三部》的看法。比而言,佛之「文」活而;人之「科判」呆板而理,方便於者掌握「整」之架目及「章」之次第,但每人之分析判定,有其偏知盲—也就是各有所取所,不能完整、全,且易於教化而限囿了自/他之(教理)野,不能展、通。初者或可偶考而不必完全遵。想了解、探求佛之理,最佳的方式是 如(法之),依文之序而直接的「受持、」,佛法而略其意,才有心意解的受用;而不可依某人的「科判」而在上分析、合,停留在平面的及抽象的概念,且被人之(一家之)所限(框架)。
近代者"科判"的研究,亦提出似的:「科判」的,是佛的教和能清楚呈。用彤:「佛典本,或卷帙太多,研不易,或意深,或文晦,了解甚。不藉注疏,普通人士,曷能通。」「科判」是系的法,佛教界祖依各自到的科判而成立不同的宗派。
科判的缺在度化或扭曲原意,易把整全的/sub>文本於碎的分析,不利於文本的整全了解及深度,智者《法文句》卷一:
古但敷弘理、不分章段,若用此意,後生殆不起。又佛、散,集者立品。……昔河西、江,取此意目文,末代尤。光宅,重翳於太清,三光之戢耀,津者所不。云:「科,。」若、若不及也。
若「文本」理解的要求高,太依「科判」可能容於解,忽略了作者的文本的。且,科判的次多,者眼花,不能捕捉文本的。
其次,「科判」只能反映作者佛的解,不是唯一、必然的。人的、理解的能力,的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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