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案例
章型1: 未依定申登。
一、依:
法第45及第51第1定:「人未依定申登者,除通知限期外,1千元以上1元以下;逾期仍未者,得」、「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款外,按所漏一倍至十倍,得停止其:一、未依定申登而者。… …」
二、案例:
○○未依定申登,擅自以××泡沫茶名於93年1月1日冷店,案查,取具○○承店每日2,500元附案。本案反法第28定,依政部85.4.26台第851903313函定,行漏一重,故本案依法第45(行)及法第51第1款(漏)定一重漏。
章型2: 消稽查查漏一票
一、依:
法第52定:「人漏一票或於一票上短售查者,就短漏售按定率算款外,1倍至10倍。一年查三次者,停止其。」
二、案例:
××局派於91年2月8日地消稽查○○局,查局售文具,金合新5,000元漏一票,查後91年2月8日二式一票5,000元1,取具承。本案反法第32第1,乃依法第52定,按款238元,依章案件裁金或倍考表定1倍200元。因本案一年第一次查,依免第23免,以章次。
章型3:立非交易象票
一、依:
捐稽徵法第44定:「利事依法定他人而未,自他人取得而未取得,或保存而未保存者,就其未、未取得或未保存,查明定之,百分之五。」
二、案例: - ( 附加 :餐公司注意 喜宴票式 )
李○○於94年6月10日因女宴客,向○○海公司席16桌,每桌8,500元,人漏一票,案稽徵通知查,海公司立明表示,已依李○○之指示,立抬××公司之三式一票,售129,524元6,476元交付李○○,提供票存根供核。核本案反法第32第1及捐稽徵管理利事簿法第21定,以○○海公司立非交易象票,未依法他人,金129,524元,依捐稽徵法第44定,5%行6,476元。
章型4:漏退出及折售
一、依:
法第51第5款定:「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款外,按所漏一倍至十倍,得停止其:……五、者。」
二、案例:
××公司於94年5至6月漏退出及折售60,000元,3,000元,案局取具人交查常查核清,通知人查,取有承在案。核本案反法第19定,乃依法第51第5款定追款3,000元按所漏3,000元,依章案件免第15第2第2款0.5倍1,500元。
章型5:以非供本使用之扣抵
一、依:
法第51第5款定:「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款外,按所漏1倍至10倍,得停止其:……五、者。」
二、案例:
××公司於94年5至6月之冷及冰箱,放置於人家自用,非供本使用之售80,000元4,000元,案稽徵查核,已於期扣抵。本案反法第19定,乃依法第51第5款定追款4,000元按所漏4,000元,依章案件裁金或倍考表定1倍4,000元。〈已於裁分核定前款及以面承章事及承清〉
章型6:未依定一票
一、依:
法第48定:「人立一票,行事未依定或所不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外,按一票所售,百分之一,其金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五千元。主管稽徵通知正而未正或正後仍不者,之。前未依定事受人名、地址或一者,其部分之一票所售之百分之二,其金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一元。」
二、案例:
××公司於94年12月15日立一票售150,893元7,544元9,544元,於95年1月15日申,漏售,反法第35及一票使用法第8。乃按(一)依法第51第3款定追款7,544元按所漏7,544元,依章案件裁金或倍考表定1倍7,500元。〈已於裁分核定前款及以面承章事及承清〉(二)另一票未依定:依法第48定,依售150,893元百分之一行1,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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