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部北局表示,建立符合潮流且具力之公平合理所得制,兼租公平、效率、政化及政收入四大面向,有助造「投先」及「有利留才才」之租境,使全民共享制化效益。於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制化方案之「所得法」部分文修正案,追溯自107年1月1日施行。
局明:有『利事所得』修正重,摘述如下:
ㄧ、除合一部分算扣抵制
自107年1月1日起,除利事置股可扣抵、相、算、分配,大幅降低人依成本及核之稽徵成本,少徵,有助化制政,符合。
二、合理整利事所得率
(一)自107年度起,所率由17%高20%,但所得
在50元以下之利事,分3年逐年高1%,即107年度率18%,108年度率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率,低利企之,提供整期。
(二)自107年度起,利事未分配盈加徵所率由10%
降5%,度藉保留盈累自有定金之企所得,助外不易及中小型新企累未型升之投能。
(三)自107年度起,合夥所得免徵利事所得,盈直接出人所。
局一步明,利事於申107年度及以後年度所,用整後率。以年度年制之利事例,108年5月理107年度利事所得算申,用20%率(所得在50元以下者,按18%率)申;又107年度盈保留不分配者,於109年5月理107年度未分配盈申,按5%率加徵利事所得,惟107年5月申105年度未分配盈及108年5月申106年度未分配盈申,仍用10%率。
局提醒:利事於今年理107年度利事所得算、清算申,用修正後之定,即申股可扣抵明申表、按20%率(所得在50元以下者,按18%率)申。
整所率及降未分配盈加徵所率用年度
政部北局表示,建立符合潮流且具力之公平合理所得制,所得法部分文修正案,於107年2月7日公布,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制化效益。
局明,本次改修正容之一,涉及到利事用率的整。修法前我利事所得率17%,其他家如日本(最高23.4%)、(最高22%)、中大(25%)、英(19%)及美(35%)相尚偏低,小利事所得合所得率差距,少公司藉保留盈高所得股避因,持股利放策中立性,落照利低企的政策,利事所得率由17%高20%,惟所得未超50元的利事,分年整,107年度率18%、108年度率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率。又助不易及中小型新企累未型升之投能,度藉保留盈累自有定金的所得,未分配盈加徵利事所得率由10%降5%。
局提醒,依所得法第126第3前段定,本次制改革有率整,考量利事按年度算所得及未分配盈,爰明定自107年度施行,故利事於107年5月份理106年度利事所得算105年度未分配盈申,仍分用17%10%率,嗣後年度之各用率附表。利事留意相定,以自身益。
(人:查一科王股;2311-3711分1250)
附件 整所率 案下:整所率
更新日期:10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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