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公司生需受 公司人或行政 小心留意理以免受
上常生之章案件,人多留意,以免受。
(一)於定期限申售,;未票或
亦需申。
◎案例
A易公司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申立登,所在地捐稽徵核准自四月份起使用一票,公司因未接到,故四月份未申票,公司小姐於接捐稽徵查及通知公文後,始自八十五年五月份起票,而五、六月公司因仍情事,小姐以售自不也不必申售或一票明表,案捐位查未申之情事而被怠金。
◎所犯
A易公司反行法第三十五之定,不有售以每二月一期,於次期始十五日申售或一票明表。
(二)作票之收及扣抵,要在同票存根上,以避免
生漏有效票之售。
◎案例
B公司李姓小姐立之八十五年六月份DA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一票,因致遭受人甲公司退回要求另行立,但李姓小姐因疏忽而作票之收及扣抵,在DA一二三四五六七七(即作票之前一有效票)上,致在申一票明表,漏有效票售二○○、○○○元,一○、○○○元,案捐位依人交查常查核清有漏有效票之售情事。
◎所犯
B公司李姓小因疏忽未作票在同票存根,而漏前一有效票之售,反法第卅五之定。
(三)申售前,逐查有已立之票,予截角空白,以免生漏售、情事。
◎案例
C商於申八十五年三、四月份一票明表,八十五年三月八日BU一三三三四五六六之有效票截角空白,致漏填售三六五、○○○元一八、二五○元,案捐位依人交查常查核清,除外,再所漏一至十倍。
◎所犯
C商小姐於申八十五年三月份一票明表,BU 一二三三四五六六有效票以空白,明表明空白,漏售,涉嫌反第卅五定。
(四)若以影本申扣抵,查是否有重扣抵情事。
◎案例
D公司於申八十五年三、四月份售,八十五年三月份一票BU一二三三四四五六金五○八、○○○元,二五、四○○元,已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申扣抵,公司小姐因作疏忽,以尚未申扣抵,而向公司再取得票影本,於申八十五年五、六月份售,重申扣抵,案人交查常查核清,除外,尚按所漏一倍至十倍。
◎所犯
小姐因作疏忽,重申扣抵,涉嫌反法第十五第一之定。
(五)勿取得行或非交易象立之票作。
◎案例
E公司於八十五年五月六日向未登之Y商新台五○○、○○○元,未依法取得,而以F公司所立之票CQ一二三三四四五六作,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向捐申扣抵二五、○○○元,案捐稽徵××案查小查F公司以立不票售利,通E公司所在地之捐稽徵查其章之行。
◎所犯
E公司取得非交易象立之一票作,扣抵反法第十九第一第一款暨捐稽徵管理利事簿法第二十一之定。
(六)有退出或折情事,於生之「期」申扣
。
◎案例
G公司於八十五年五月三日向H公司,取得票售三二三、五○○元一六、一七五元,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向所在地捐稽徵全申扣抵,惟此於八十五年六月二日生退出金三九、八○○元一、九九○元,立退出或折明,惟未於生期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向所在地捐稽徵申,案人交查常查核清,章受。
◎所犯
G公司因退出而收回之,未於生之期中扣,反法第十五第二定致遭受。
(七)收油墨常添加,以避免立票因油墨不清或漏一
票用章,致造成事未依定而受。
◎案例
P公司八十五年九月三日立二式收一票EK一二三二五五六六票金一、二○○元,未一票用章即交付予受人甲,票致三,取中金,代一票金位上情,由政部位交P公司所在地捐稽徵新台一、五○○元之。
◎所犯
P公司立之一票漏未一票用章,反一票使用法第八第一,依法第四十八定,按一票所售百分之一,其金最低不得少於新台一、五○○元,最高不得超一五、○○○元。
(八)立票人,不要忘填受人名及一。
◎案例
J公司予K公司,王姓小姐立三式一票予K公司,未填受人名及利事一。
◎所犯
J公司反一票使用法第九第一第一款人使用三式一票,明受人名及一之定,依法第四十八。
(九)不得扣抵之,不可申扣抵。
◎案例
L公司小姐姓人交酬所取得之BU一二三四五五六六售二八、○○○元一、四○○元所自用乘人小汽BU一二三四八八九九售四五○、○○○元二二、五○○元向捐申扣抵,所捐稽徵L公司持不得扣抵之用及固定,涉嫌章。
◎所犯
L公司所持不得扣抵向捐,反法第十九第一第三、五款之定。
(十)一般人售非本之商品、或固定,均立一票。
◎案例
M公司於八十二年九月之自用乘人小汽,因不得扣抵,於八十三年七月出售未立票亦未申,案捐稽徵查,除外裁。
◎所犯
依法第一定,在中民境售物,依定徵,其不得抵扣,惟於售,仍立票款。
(十一)利事依法定予他人而未予、自他人取得而未取得、或保存而未保存者,就未予、未取得或未保存,查明定之,百分之五
◎案例
N企行未理登即自八十二年九月起,案所在地捐稽徵於八十三年六月查,其每月售六十元至八十元不等,已使用一票,且查有未依法取得未予他人情事,除漏及未依定理登之外,就未、未取得,查明之百分之五。
◎所犯
N企行未於始前理登,反法第二十八及第三十五之定,依法第四十五、五十一第一款及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未予)之定一重;又未依定取得部分反捐稽徵管理利事簿法第二十一之定,依捐稽徵法第四十四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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