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所得相
政部北市局表示:有人合所得租所得如何申及的,明整如下:
一、租所得算方式
租所得就租金收入除必要用後的申。至於除之必要用,可以下方式算,高者申,以之目的:
(一)列扣除租合理而必要的耗及用:如折、修理、地、房屋及其附加捐、以房屋保的物所投保的保、向金融款屋而出租所支付利息等之。
(二)不列必要的耗及用者:依政部定之必要耗及用(97年度43%)。
二、房屋及其所附著之土地分不同人所有,房屋同土地一起出租,房屋或土地之所有人取得之租所得,均得除上述43%之必要耗及用。
三、人房屋之面出租供告招牌或出租供行者置基地房屋租,可用上述定除必要用。
四、借予他人使用,按照地一般租金情,算租收入。
但如主件借予非或行者之其他人使用,
由方事人定借用契,方事人以外之二人明借用法院公,否仍按地一般租金情算租收入
〈所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以外之人而言〉。
五、行者所有之房屋租予其合之合事所使用,就合事所支付租金列合事所之租金支出及房屋所有人之租收入。
六、共有物之租所得按各共有人有部分算。
七、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似押金者,均就各款按地行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算租收入。
局人注意相定,以自身益。
〈人:北投稽徵所股;28951515分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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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出租,其租所得按各共有人有部分算,徵所得
政部北市局表示,共有房屋,以其中之一共有人名出租,申全租金所得,稽徵得按各共有人有部分算,徵合所得。
局明,共有物出租所取得之租金,各共有人於共有物均有使用收益之,按各共有人其有部分,即所有比例,算租金,共有人之就共有物之管理使用收益有私契存在,惟涉及租核,即形成公法事件,依政部71年2月2日台第30682函,即物所存在之,核租所得按各共有人有部分算,徵合所得,以避免利用私契租金分配之安排,避用累率之。
局查核人乙君合所得租所得案,乙君主所有房屋人共有,已由共有人之一甲出租收取全部租金,乙君本人及其他共有人已放租所得之定,由共有人甲收取全部租金,申合所得,乙君本人所得等情,申查。
局查定以系房屋之共有人人,以共有人甲君名出租,公司行立扣,甲君以理合所得算申,依所得法相定,系房屋之出租收益仍按各共有人之有部分算所有人合所得,原核定租所得予持等由,回其查申。
(人:法二科股;:23113711分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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