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害失勘,捐得以扣除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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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ot.gov.tw/display/show.asp?id=3063&lang=1&expand=8&thisitem=25&modify=1 2009/8/10 |
政部表示,日前莫拉克部分地造成害, 政部特就人密切之所得、、物、 菸酒、房屋、地、使用牌照及等目之免定, 提醒人依下列定理: 一、 所得:受於害生後30日,具失清及明文件, 管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勘查,核定後,得於理年度 合所得或利事所得算申,列害失;如之工 或分支其公司分不同市者,亦可向工或分支所在地 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派勘查。至合所得害失金之 定,其申失金在15元以下者;利事所得害失 金之定,其申失金在350元以下者或害失可 提供告者(不金多寡),均得由局予以 面核,免再派地勘查。 二、 :小模人凡因害影法者,可向管局
分局或稽徵所申,准予扣除其未之天,以天查定
三、 物:受之物商,其已物如受或消致不能出售者,具明文件,依物例第4及物稽徵有定理 退。又物商因害致法如期申物者,於月申 期限截止前向管局提出展延之申,局查明者,得准其 申期限展延1月。 四、 菸酒:受之菸酒商,其已菸酒之菸酒如受或消致不 能出售者,得依菸酒法第6及菸酒稽徵第39定於害生後 15日,具失清及相明文件向管局,俾以向管 局或海理退菸酒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案。另局查明 因害致法如期申菸酒者,得准其申期限展延1月。 五、 房屋:房屋在害中受,受得於害生之日起30日, 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稽徵申免房屋。房屋面占整面 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半徵收;面占整面5成以上,必 修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 六、 地:依土地免第12定,因山崩、地陷、流失、 沙等境限制及技上法使用之土地,地全免。受土地之所 有人或典人,於地徵40日(即98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 地地方稽徵提出申。 七、 使用牌照:汽、(151cc以上)泡水受需修始能使用, 或因泡水受法再使用,向理位理停或手者,得自害 生之日起1月,具理位核之明文件,向地方稽徵 申退自害日起已之使用牌照。 八、 :查定徵之者,因害法,可向地方稽徵 (部分亦可向地、、市公所)申准予扣除未之天, 按比例核期之。 方便人申免各捐,政部成各捐稽徵 依政部96年7月11日台字第0960453324函修之「稽徵 受人申免捐服注意事」定, 受地人申()各捐免。 人可至政部入口www.etax.nat.gov.tw→表及 案下→申表及例下(或地方申表及例下), 下相表,附相明文件,向管捐稽徵提出申() 捐免。 政部指出,人如於害失捐免之定或申 ()方式有不明的地方,可就近向管捐稽徵查或於 上班打局免服0800-000-321、地方稽徵 免服0800-086-969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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