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更住宅出售前 留意土地增值徵定
者致/嘉

嘉大/取自google地
近日有民洽其位於嘉太保市寮段的土地,地於民87年8月21日都市主管入都市後更「住宅」,目前已不於用地。嘉政局提醒,用地都市更非用地後,如仍持作使用,在特定件下可依「展例」第38之1定,申不徵土地增值。但若部或市地重已公告施,即使仍使用,亦不再用免定。
局明,若土地仍依法持作使用,且部尚未完成,或在公告施市地重或段徵收前出售附都市及主管核之使用明文件,即可申不徵土地增值。
局指出,嘉政府目前已布「更嘉治都市(合都市暨第一次通)(第二段)案」及「定嘉治都市第二期展部(第二段-整)案」,提醒地主在市地重公告前完成申具相明文件者方能用免定;公告施後再出售,即使仍持有使用明,亦不得免徵土地增值。
民若有相疑或需一步解,可洽局(05)3620909分843,或民雄分局(05)2260505分126,有人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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