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8年9-10月份手式一票格式有些更
政部北市局表示,便利人使用一票,
政部已修改各手式一票、封面封底格式,
自98年9-10月份之一票始用。
局明,依一票使用法第9第1定,
人立一票,分依定格式明
交易日期、品名、量、、金、售、
、及等交易事,
免人立一票行事未依定或
所不而受,自98年9-10月份起,修改各「手式」
一票暨其封面封底格式供人考,
本次修改容明如下:
一、各一票封面加「封底有票填例,
考」等字,提醒人考。
二、各一票封底增列「填例」。
三、各一票「新(中文大)」位,
增列至「」元。
四、三式一票封面立票金「」位增加
「」目。
( 希望公司每本票於封面 ,以免申太晚 )
局指出,於人立一票事未依定或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法第48
定,因此於各「手式」一票封底增列
「填例」,提醒人注意一票
事切勿缺漏,以免受。
又行一票格式,新(中文大)位,
可供填之金至千元,已不敷交易使用,
故增列至「」元,便利大之人使用。
又三式一票其售是分列示,此次修正
於三式一票封面「」位增加「」,
方便人每本一票之售、及其金。
局呼,人於立票,特注意票
事是否均已填列?是否正?如有事
,另行立,之一票收及扣抵
明『作』字,黏於存根上,於期一票
明表明,莫因一之疏忽,反上定受。
(人:查三科李股;23113711分1742) 98.9.9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