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促升例租免落日研之「所得法部分文修正草案」立法院三通
行政院函立法院之配合促升例租免落日「所得法」部分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於本(98)年5月1日三通,其修正容如下:
一、自99年度起,利事所得率由25%降20%,行一率,起徵由5元提高至12元,以度利事租,提升我投境之力。
二、自99年度起,合所得率「21%、13%、6%」3距率分降「20%、12%、5%」,用率5%之距由41元提高50元,以度中低所得及薪所得者租,增社公平。
三、合理降合所得之距金按消者物指上程度整,由行之10%降3%,俾能及反映物上程度,合理降低合所得之。
四、化利事所得申制度。自理98年度申起,利事依上年度算申二分之一算者,免再填具申向稽徵申。
五、化合夥之利事所得申及其盈稽徵程序。自理98年度利事所得算申起,合夥於申,依定算所得理申,算及,其所得直接合所得算及合所得。
六、化程序及短法令之差。
七、修正反扣、短漏所得、未依定申信所得料、超分配可扣抵及未依定申未分配盈等定之度,予稽徵得章情重予以性理之制。
政部明,本案完成立法,除可落配合促升例租免落日之所得制改革方案外,期成下列效益:
一、提升力:
(一)降低利事所得率,建立具力之租境及透明之投境,增招商因,吸引外人投,以成。
(二)透利事所得率之降,促升例落日之租免利益由70家之利事共同分享,有助分配之公平化,衡平中小企及之展。
(三)化制政,少徵方,降低依成本,而提升行政企效率。化申制度部分,每年32家(占每年申家35家之93%)利事可用免理申之定。化合夥之利事所得申及其盈稽徵程序部分,可使26家、合夥之利事(占全利事申件比率35%)免先利事所得,直接利所得本主或合夥人之合所得。
二、中低所得及薪所得者之租:
度降合所得率及提高用率5%之距,可使380(占全合所得申比率73%)合所得人普遍受益,以中低所得及薪所得者之租。
此次所得制改革有助於「政」之改革理念,期能在兼政能力、力及租公平之前提下,建「增效率、基、政」之租境,使我制接,建立健全透明之制政,促展,增全民福祉,我永展及力提升注入新能,而以改革效作厚植之力後盾,到「以政支援建、以建培政」之良性循目。
政部表示,配合本案完成立法,速修正所得法施行等相子法,俾使修正後之定能利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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