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督管理委券期局每日新(114年8月4日)
壹、公行公司等
一、114年8月5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8月4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新泰富股份有限公司行之人案
一、裁:114年8月4日
二、受裁象:新泰富股份有限公司行之人李○○
三、裁之法令依:券交法第26之3第8、第178第1第9款及第179、公行公司董事事法(下董事事法)第3第2、第5第2及第17第4。
四、反事理由:查新泰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1月21日及114年2月27日召董事,未於7日前通知任法人董事新泰投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亦未董事料同通知寄送,且未於後20日提供事予法人董事代表人,核有反董事事法第3第2、第5第2及第17第4定。
五、裁果:依券交易法第178第1第9款及第179定,行之人24元。
位:券期局券行 科 :(02)2774-7129
一、114年8月5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8月4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新泰富股份有限公司行之人案
一、裁:114年8月4日
二、受裁象:新泰富股份有限公司行之人李○○
三、裁之法令依:券交法第26之3第8、第178第1第9款及第179、公行公司董事事法(下董事事法)第3第2、第5第2及第17第4。
四、反事理由:查新泰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1月21日及114年2月27日召董事,未於7日前通知任法人董事新泰投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亦未董事料同通知寄送,且未於後20日提供事予法人董事代表人,核有反董事事法第3第2、第5第2及第17第4定。
五、裁果:依券交易法第178第1第9款及第179定,行之人24元。
位:券期局券行 科 :(02)2774-7129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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