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督管理委券期局每日新(114年4月25日)
壹、公行公司等
一、114年4月28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4月25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修正「公行公司出席股使用委」第二十三之三、第二十四文。(金管交字第1140381624)
位:券期局券交易 科 :(02)2774-7310
肆、晟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案
一、裁:114年4月25日
二、受裁之象:晟子股份有限公司(下晟公司)人魏OO君。
三、裁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36之1、公行公司金及背保理(以下理)第3定。
四、反之事理由:晟公司短期融通金他人,有期限已逾1年仍未收回之情事,核有反理第3定。
五、裁果:依券交易法第178第1第11款及第179定,就晟公司上行,行之人新24元。
位:券期局 廖科 :(02)2774-7346
一、114年4月28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4月25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修正「公行公司出席股使用委」第二十三之三、第二十四文。(金管交字第1140381624)
位:券期局券交易 科 :(02)2774-7310
肆、晟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案
一、裁:114年4月25日
二、受裁之象:晟子股份有限公司(下晟公司)人魏OO君。
三、裁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36之1、公行公司金及背保理(以下理)第3定。
四、反之事理由:晟公司短期融通金他人,有期限已逾1年仍未收回之情事,核有反理第3定。
五、裁果:依券交易法第178第1第11款及第179定,就晟公司上行,行之人新24元。
位:券期局 廖科 :(02)2774-7346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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