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部新制上路了!籍人士在台定居需「放中照」
(者洪承恩/合)政部自7月告修正《大地人民在台依居留及定居可法》後,於10月29日正式布命令,自10月31日起生效。新制明定,大地人民若申在台定居,除提供「失大地籍」的公外,必附上「未申、已放或大照」的公文件,保申人已完全放原有身分。
次修法是配合清德中威提出的17因策略之一,特「防止混淆家同」所的具措施。政部表示,修法目的在於杜籍人士同保有大籍或照,以持身分定的明性岸管理的一致性。

示意/政部表示,人若想台定居,需要放中照。(取自免Pixabay)
依委解,《岸人民例》第17第5第3款中所「失原籍明」,其涵放大籍大照部分;同《岸例》第9之1也明定,台地人民不得在大有籍或用大照。修法後原「失原籍明」改「失大地籍及未申、已放或大照明」,法律文字操作更清楚一致。

示意/政部表示,人若想台定居,需要放中照。(取自免Pixabay)
政部指出,去上出籍人士籍仍持有大照的情,致身份混。此次修正有助於清格定,避免「重身分」漏洞。
新上路後,大地人民若欲申依居留或定居,必同提出公文件,未能符合者不予核准。政部,是化安身分管理的重要步,保台人士的籍及身分皆符合法。
- 者:洪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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