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疏未注意致幼死亡
墨新|秉
撰文:高雄律,王瀚律事所。
本文以案例您了解童及少年福利益保障法第51定,不得使六以下童或需要特看的童或由不之人代照,反的後果及相。
【案例事】
爸爸甲在接到移的,心想路口移一下子而已,而且有10大的哥哥在家,不要把小孩子吵醒,便正在睡中2大的小孩乙及10大的哥哥丙自留在家中,自行外出移半小後才回到家中,未料乙睡醒後哭著要找爸爸,丙了要安乙,遂乙抱在胸口,因乙不停,丙一重心不,不慎乙重摔在地,致乙摔到部不幸身亡。
【相定】
父母、人或其他照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以下童或需要特看之童及少年或由不之人代照。
法第五十一所定不之人,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行能力人。
二、七以上未十二之童。
三、依客事足以定有影受照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安全之虞者。
父母、人或其他照童及少年之人反第五十一定者,新三千元以上一五千元以下。
父母、人或照童及少年之人有反第五十一定者,主管命其接受四小以上五十小以下之教育。
因失致人於死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元以下金。
【案例分析】
一、甲乙、丙留在家中,是算自留置家中。
二、反少法第51的定有什呢?
三、本件甲成立刑法第276失致死罪。
本件因甲是乙的父,於乙有照保,疏未注意,反少法第51的定,致乙死亡,甲未到乙的照保,甲的不作成立刑法第276失致死罪。
【小】
生育小孩是一件相辛苦的事,除了胎十月,在照幼的候,更有多需要注意,且需注意,一不慎就可能致幼受、死亡,千不要方便,就把小孩留置家中,以免生憾事,才悔不初!
服:07-727-8008
服信箱:wanghanyilawyer@gmail.com
服地址:高雄市苓雅永裕街42-121
址:https://www.wlaw.tw/
https://wanglaw.tw/
此篇文章最始出: 父母疏未注意致幼死亡
- 者:墨新
- 更多法律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