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回一性跟同一性
其概念一也不
首先
先想想看什一性跟同一性的明
我想大概只是了””
把案件想成煤火
想成
被定一性跟同一性案件所他部另案就是指那些被定作煤的西(但不一定是煤)
嘛!!所以一定要物其用,一次多一些!!
所以管他是不是煤,列都一眼一眼!
啊!啊!石啊!便啦(但重不能不同的人喔!!太明了@@,林老上才,五小童都能辨啊!)
全部放一起
其功於一役!多省事啊
一案一=一列火只能跑一道
案=列火一定要跑道
不可能(不可以)有一案!!因以想像一列火跑在道上,情生的候,就要修正修正啦!看他到底是先跑在哪道上,就由那道先取得利(第8),或者由上列(法院)裁定,由後面那道取得利(判),有取得利的那道,他OUT!!!(同一法院~303第2款,不同法院~303第7款)
<方法:同一法院:””人大,竟敢同一法院踢
不同法院:不要怪我”欺”你,教你爸(8)都了!!>
一性
甲到底圈多少物?(那可以被算,哪不行)
被算的物,不可分,溜搭不可分,宰不可分....
同一性
甲的物跟乙的物是不是同一群物,乙是否只是甲的行
,另外一名字了?
若具同一性,人查一次就好
查前:一事不再理(重起禁止),
查後:一事不再理(重危禁止),有查可明,甲的所有物都等於有尚方所保(既判力=袍加身)
所以其一性跟同一性的西,同是”那批物”,只是看的角度不同!!
的做法,就是把很多其不於甲的物,全部到甲面,算在甲的上,反正有四的,全部去,,牛,羊,去,管他甲是酪是!!的做法就像人(法院)了方便,餐大放送,管你不於甲,只要我定了就OK(合先明!!等等我的上可不一定”不同的程序段主者,定可能有所不同,so called形虫)
根林sir的看法,法上犯罪事的定不法上的定一起,而有其立性!!犯罪事=可能以地可的特定方法加以描述(必由主人加以描述(察官),符合控原),具有事理的密,生活程之具,成一story!!而不是由局的人定,但局可在一定的之”解”主人的定,但不可以解的太或者太窄!太架空控原,,不利;太窄然明,但在下一次的程序前能失,且於被告而言也有可能必常常,一不利(解的窄才是一性同一性的真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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