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究人的型,一直是人( anthropology)所著重的主之一。相於西方社的,中人社的型呈了多的差性,自然地也受到多人者的注意。然而,由於人基本上是一外的知系,在多的使用上,有不能切的符合中人社的特性,因此,往往也引起者在看法上的分歧。一明的例是有於lineage 在中人中,究竟用什的指代表的。lineage 在人的用上通世系群,基本上是所系嗣群(unilineal descent group),其特徵在於它可以追溯其祖先世代。然而,在中人中,同存在符合lineage 特徵的用,例如:家族、宗族、氏族、族、宗。(1 )其中又以宗族氏族的差,特引起。英人者 Maurice Freedman 主要分中的宗族氏族之的差,他者的差是以公共的有基本件,而非以系基。也就是,宗族氏族之的系差是偶然的,不是必然的果。有些宗族然有系的,宗族份子之的系法清楚地追溯,但他所扮演的角色功能和有系的宗族一的有效,所以Freedman主一系嗣群具有某共同者宗族,有共同者氏族(Freedman 1966:22)。Freednan 的有不少者接受,但也有若干者持相反的看法,如Morton Fried 及 Myron Cohen等,他的在於,宗族氏族都同扮演相同角色,又如何分呢?於是,Fried提出另一分,他以系分宗族氏族的差。他主,宗族是基於一可以明的(demonstration ),也就是一系嗣群自某一共同的祖先,嗣群的成之可以追溯出彼此的系。而氏族的形成是基於契的(stipulation),嗣群的成之大部份法清楚地追溯系,只是一基於同姓的基所成的(Fried 1970: 76)。所以,宗族成的格是具有排斥性的,不能任意加以展;但氏族成的格可依同姓,了到某社功能,而把氏族的延伸(Fried 1970:33)。
以上不同的,由於其自所根的不同,致宗族氏族的也不一。然而在此由Freedman Fried 的差看法所引我思考的,倒不是那一分正的。管Freedman Fried在宗族氏族界分上的差,但是,由位者的意,我可以得到如此的看法:中人的,除了依照系原外,往往也可以因於社性的需要,形以不同基原的。而更有趣的是,不管是系
基或是社性的需要,者可以同存,甚至互相加。於一,我或可以透瞿同祖在『中法律中社』中的明。瞿先生在述中法律中社的,首先便是家族始起,而其主要目地,是在明家族的常所形的(家法),是受到家法令的尊重支持,甚至在某意上,家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一家族常的延伸。(瞿同祖1984)那,假如所的常是如此明,很然的,在家族的定上,也是很清楚的。依照瞿同祖的看法,他:中的家族是父系的,只父方面算,母方面的是被忽略的,她的我之外,以於本宗。(瞿同祖1984: 1)以父宗而,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後裔,都於同一宗族,概族人。其包括自高祖而下的男系後裔。以世代言之,包含自高祖至玄的九世代,所九族。(瞿同祖 1984: 2)很然,在瞿同祖的看法上,所家族或是宗族是一的,而其界定原是以系所界定的主。然而,中的家族(宗族)事上,不局限於血的意,它同具有政治、、宗教等的功能。於是乎,原本是血的,又同具厚的社性意,成一社性的。瞿同祖法律的,如此的特性,充份的明,他:家法法,家族秩序社秩序的中,我可以家族政治法律位,政治法律,只是些位的合而已。(瞿同祖 1984: 25)政治、法律的看是如此,若宗教或的角度看也是如此,祭祀活某面看,是化族的定。而另一面看,它也是一延伸到社秩序相的社活。同的,族群共同的意,就某面看,正是更加化了家族或宗族成的群性。因此,我可以有的看法,若血所延伸的看,所的家族或宗族,是以系界分,如果是面看,家族或宗族的成是有限而非散的。然而,若把家族或宗族中社的一社型,系便不再是此社性的唯一形原。假如我不要太拘泥於名定的,那,Frredman Fried 所提供我於中的理解,疑是中,除作一粹血之外,同也是一具多社功能的社性。
上述於中家族或宗族的分析理解,基本上仍於一概念的清。我把上述的置於的史空件下,我著不同地理域位置的移,著不同社件的,中人家族或宗族在以系基的血上,依家族或宗族完成的社功能之,形出不同的合。了一步了解的化,我有必要於人者於中人宗族的研究作一番了解。
(to be continued !)
:文刊登於《社》,19910301,第39期,P.21-23。台中市:海大社研究中心。未同意,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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