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法院公林志玲遭侵案判果,商家必正式道歉,且款。(翻自微博) 械手臂百家此案件起因是志玲姐姐的肖像、姓名甚至名,都遭到大潮州市某成人用品路商家用,在未她的同意下,擅自利用她的照片打告售商品,林志玲得知遭到用後,即要求方道歉,索16元人民(台72)。
路百家本月中潮州省潮州市人民法院,公了此案的理果,定林志玲的肖像及姓名遭到侵犯,判定商需立即停止侵行,不得利用林志玲的名照片,且得布正式道歉,且9人民(台40)款,人得知判果後,一面倒支持林志玲的告,直呼「人家都婚了,被成人用品店拿打告,真的很人」、「姐姐告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