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毅路的全民告千人敢死路名:
http://blog.xuite.net/chiuyi1/1/4764790 邱毅公室特明:「最近有不肖人士,藉著全民告活行募款行。本活自性行,募款,大家注意。」
全民合告行北高地集合地:
北:1/11上午9:30中正念堂集合
高雄:1/11下午2:30市中路、大同路交叉口公高雄地俗署斜面
邱毅路的全民告千人敢死路名:
http://blog.xuite.net/chiuyi1/1/4764790 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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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告成立小明
日期
2006/01/03
成立全民告小!
容
「全民告小」成立明
壹:成立由
我刑事法以下刑法,未臻完美,但尚周延。其取分立制度,察犯罪之查,起,判(及法院)判。判於被地位,即刑法第268不告不理之原,但察居於主、之地位,即刑法第228第一:「察官因告、告、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即始查。」
刑法第232定:「犯罪之被害人,得告。」但限於直接被害人,而政府官污舞弊,然人民(人)蒙受大害,接被害人,而非直接被害人,故不能提出告。
污舞弊之罪,若事者不自首,人民亦告之,非消法外,故法律公公人之告,即刑法第241:「公因行,知有犯罪嫌疑者,告。」若主管官不此,有刑,即污治罪例第十三:
「直署主管官於所人,明知污有,而予以庇或不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主管官於受其委承公人,明知污有,而予以庇或不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近年若干重大弊案,其法之行,已到令人痛心疾首,匪疑所思之地步,事者目法,心羞,自首?人民痛心,告,而知情之行政督,查公人,不但未告,甚有包庇之嫌,部分察官具有司法正感,不敢以「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而查,以致污枉法之益形猖狂,奈人民陷於悲助,司法功能近。
所幸刑法有人民利告之,即第240:「不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告。」因一般人民不知有此文,或知此文,不知如何告?故我等七人成立「全民告小」,邀人民共同救司法,行刑法第240之利。
全民告活在挽救陷於之司法,具有神之意,特一月十一日(星期三)司法,召全民告。
、全民告之目地:
一、 救司法
特官寡廉,行政及公人不告,司法近,挽救司法,依法行使告。
二、修法
我刑法第一定:「行之,以行之法律有明文定者限。」即罪刑法定主,但何一些令人指、不之行,如府炒股即之定,然法律出破洞。故於未必能成罪之腐行亦告,以提醒立法修法,迅速立法。
三、 捉拿
一般,偷私人,量有限,被害人尚可告;但污犯偷家物,以,人能予告,唯有全民告,才能捉拿,予以法。
四、 「立察官制」催生
藉全民告,尤其上千人名告,彰唯有察官不受到特施,行政干,才能持司法正,而「立察官制」或「察官立制度」必建立。
、全民告之法律效果
察官於告,必依刑法第228始查,若察果是「不起」,依刑法第255述理由。以正本送告人,告人再之利,但若不起之理由不能人接受,可取下列方式:
一、 媒,全民公。
二、 依刑法第125第一第三款後段之定:「……明知有罪之人,而故不使其受追或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承察官提出告。
肆、全民告方式:
一、 名告
民可加我「全民告小」一起名告,欲加者,於一月十一日 民身分在台北地方法院察署(台北市博路131)前排 。
二、告
民可一人或集合人民身分,欲告之象,提出足可令人疑犯罪之(只要章,媒路上拿到的料就可以,告人不必查,查是具察,制分的察官做的事),但不能以空穴,有根的事告,那犯上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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