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最目的「江冤案」,已由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理,防部一干失人的行政究已完成,然而看似不痛不,然求的部份,才是全民所注的。
依冤法第22定,行之公人,因故意或重大失而法,致生冤事件,政府公人有「求」。然而台地方法院88~97年十年,冤者5435人,共468千多金,平均一年要付4.6元,肇敏甚一人就用掉近四分之一?失法官的求,不要官,便造冤要全民,得?
年涉案高官肇敏,踩著江的斑斑血,一路升官,再捧著巨退休俸,能拿超十年戒的追溯期箭牌,著的生活;但十多年,天天以洗面的江母又是情何以堪?既然行政究不受十年追溯期限制,然求金也要比照理,期待公理正能社。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