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法修正案,目前在立院外,不免人疑百分之三的丙等考,是如洪水猛般可怕?要建立公汰劣制度,面最大的考,因若有淘汰,公系只是一不的死水!
其考制度早就存在公系中,若重大失都是四一款,年功一加一月的薪,皆大喜。有的位面三年的「乙」,就要被,於是初大家立下的,流制,不管工作真的或是混水摸的,都不被。民企就不一了,慧眼英雄分辨出真正的人才,也不尸位素餐的工,留在那打混。
最近重大事件中,人更多的省思,想家一夕之砸下的民脂民膏,以查不法,令人愕!江冤案也以不起搪塞人,而了十年的追期,就是最大的身符。向「官大考好」,因自己就是主掌生大者,「刑不上大夫」的藉口,就可所欲?:大丙由扛回家?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