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巨保避 部堵漏洞
王信人/台北
了防堵海外巨保避,政部昨天布解令,投保未金管核准的外保公司人保,必徵,且追溯既往,目前尚未定的案件,都一起用。
行及法第十六第九款定,「定於被承人死亡,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保金、、公教人、工或民保之保金及互助金」,保付免的法源。但是海外保到底是否也在免,去政部有明文年解令,生灰色地。
近年金字塔端的有人新一避手法,大金出到海外保,主要是因海外保的保比便宜,而且有投保的上限,以避。
一位不具名、做租的律透露,他甚至看一海外保上千美元,等於是三台,每保最高只能投保六千台弊。所以政部昨天做出要的明文定,些「高」者的避很大,甚至中也受到影。
政部表示,及法第十九第九款定,付受益人的人保金,不入,是配合保法第一一二定「保金定在被保人死亡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不得作被保人之」所的文。政部教金管委的解是,海外的地下保,不能用我保法第一一二定,所以也不能用及法第十六第九款的免惠。
政部官表示,如果是外保公司在我有分公司、子公司所的保,都是金管核准,自然和我保公司的保一,用免,但是海外保就不能免。因「免只及於境,不及於境外」,就像是所免也只有境,公司境外的上市股票就要所一的道理。
海外保要,如何查呢?政部官坦承,的有查上的困。通常都是被承人死亡,被局人其生前有一不了,追查金才是流到海外保,此就可以 了。
一般解令,如果有自布起生效,就是指往前回溯,因解令有生效日,所以是指目前尚未核定案件通通用,也就是近五年海外保,死亡,且尚未核定者,要把海外保付中。
【2006/06/29 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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