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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年金改革委不能蓄意避法及民法任
九月廿九日林:「如果年金制度是一社保概念,基本上就自自足,不能跟人扯上,如果定提,提多少就多少也跟人。」
林的基本念。以公教人年金而言,有法的根本基和民法的,保粹是社保,相差甚!
年金改革委(以下「年改」)一始,就把公教保、保、保、保、保全部扯在一起,分成三年金,化。殊不知人政府、文公政府、教政府,在法律上政府的各有不相同之;更何公教、工、民以及一般民在政府年金付的法律基上,根本不同!一始把不同性的年金搞在一起「比大小」;甚至年改在上Q&A,也是把不同法法律的公退休付工退休付搞在一起量,反而使治愈棼。
最重的是,家的年金改革委,竟然公然罔中民法原理、原,把法律立足截然不同的年金列出照表不不的比;悖根本大法的「改革」怎可能不激起民?
人聚焦在:政府公人、政府工的法律上,明年改的照比是如何的荒不!以法位的角度明年行政院年金改革委的荒。
壹、家公的
首先及:家公是什?公人家「公法上之」(大法官字396、618解文以及字596理由);在103年2月19日字717茂大法官的同意中:者是一「契」(使非私法上之「契」,至少亦只可能以「公法上契」其依),且就退休付而言,家()是「人方」、退休公是「人方」)。
家公有什?家公人有予俸、退休金等保障其生活之;公人家亦有忠、行等(字596、字433理由)。家公人之互相有,家於公人在期的忠、行等,在公在「予俸」,公退休予「退休金等保障其生活之」,是一公平的相互待的。且,者之是一不容避之具有直接的法律(注意是直接的法律或契)。公退休金,不是政府的「恩」、「施」,更非假藉勒索而,而是法第十八上的利。按照大法官字575:「法第十八定人民有服公之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事於公,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退休金
艋心堂等利」,「享有退休金利」本就是公在法根本大法上的有的利,而且政府有直接保障的,怎被任意污名成不堪的形容?
、家工的
那家工是什?有什任?工家,有「公法上之」或者「契」。但是在法「基本策」之社安全,家有保工的任(法第153第2:「家改良工及民之生活,增其生技能,制定保工及民之法律,施保工及民之政策」;另照字596理由)。
工的退休金和政府有直接的契,有直接法律上的契?然是「基法」中的雇主(或者企主等)。所以直接工的退休金任?答案不揭自明!
所有公要的是:如果有人疑工退休付低,是不是由政府按照法上「制定保工之法律」,要求企主保工的政策,由政府介入以法律要求企主多退付予退休工,而不是由政府由地起所有的退任?!
、工雇主的
有於工雇主是什?大法官得清清楚楚:「雇,人民相互本契自由而成立,工雇主提供,事特定工作,雇主付工相之酬,其性私法上利」(字596理由)。一般而言,工的退休付,由企主(雇主)大部分任,而非政府或,其道理十分。什年改法律截然不同的工公扯在一起列表比?只能以不懂法或是不不形容,在以墨以一抒於知者的!
肆、政府介入雇而非立扛起所有任
我把利、以白文「清楚、明白」。退休金付,公人在法上有保障的利;且政府之有「」的契。退休金的付,政府工直接的契;反而,雇主工有基法或「契」上的私法;另外,政府按照法基本策透「基法」介入雇,以法律要求雇主保工之退休金。憾的是:目前社上政府要求其至年改本身的氛,不敢要求、企主或雇主肩起工的退休金,反而使社知:政府力扛起工退休金付的所有任!。
明明字596理由解得很清楚:「家基於法第一百五十三保工之基本策,仍得以立法之方式介入雇,要求雇主力保工之退休生活」。政府工的任,是以介入的方式,直接雇主要求「力保工退休生活」,而不是像在的怪景:政府力要求雇主,或者要求不雇主一切方法保障工的退休生活,反而力扛起保工退休生活的任!是:你是中的富豪油家?按照在的政能力你能扛得起?
伍、政府不能逃避公的法及民法之任
政府於有直接公法上及契之公,起「予俸、退休金等保障其生活之」,政府不但一再打折扣避之履行。於有契的公人打折扣不,老是利不相同的工扯和公人「比大小」(按:跟不良青少年在所扯子比大小的下流行有什),且一再企藉著「假平等」的手段一再逼迫的公人就!
看官或「假平等」感,是作者合中山先生教的高明解。其大法官早有述,自於大法官字596解文的容:「法第七定,中民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涵非指、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平等」。硬地公人工的退休付扯在一起,就是大法官的「、械之形式上平等」,也就是中山的「假平等」!
年金改革委然不是正式的政府,至少也是政府的一部分,於政制不理解的程度令人冷!於法第七的「平等」更是不解其真,一再地以、械式、形式上的假平等理各群年金,使得理的越理越,上是在政制的「平等」。究其原因,乃故意渺根本大法─法之。(按:字596早已「公人退休法」「基法」者退休金根本不同的法得清楚,「平等」的真其地,奈年改似乎不不!)
*作者役上校/法士
相 ● 投:年金改革不能造式平等
● :激化立有年金改革
新源https://tw.news.yahoo.com/投-年金改革委不能蓄意避法及民法任-223000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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