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大男子阿(均化名)在2000年在大婚,在2001年初在台登,但是阿台之後,因非法工作而於2005年8月遭遣送出境,此後便失去。不方分居迄今已19年,已有以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小萱因此依法求判婚。

法院理,阿未於言期日到,也未提出明或述。法官,夫妻有民法第1052第1以外之重大事由,以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求婚。但其事由由夫妻之一方者,他方得求婚,此民法第1052第2所明定。

而婚姻是以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目的,以深情感基,如夫妻方婚姻生活之感情基已破裂,且客上亦以期待其回者,即可有以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求其持婚姻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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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conniek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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