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暮晨/MyGonews房地新
近日常有民如果或承租都市工土地或建物,可不可以不做工使用,而改作住宅使用?然是不可以!都市甲、乙工只能作「都市法台省施行」第18、19定有工、工附施、公共服施及公用事施之相使用,不能事住宅使用。

化解冤主三司官▲工住宅存在多,包括行款不易、合法化困,亦有地公共施不足、日後手不易等(/MyGonews提供)
另外如果已依上定核准在工建之「房」,或者在2016年4月25日政部修法前,原是於「一般事所」、「自由事所」等之一般商施,如果以住宅的名出售或在完工後作住宅使用(即俗的「工住宅」),反上施行定,得依「都市法」第79定裁!
而且工住宅存在多,包括行款不易、合法化困,亦有地公共施不足、日後手不易等,呼民屋或承租小心慎。工日後如果想要更住宅或商等可建用地,仍依循都市相法定程序理更,政部都市委通,回土地或交代金後,才能建,屋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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