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你撇得可真清楚呀!」小j有嘲弄的言:「人放火是罪;偷拐亦是罪,如果身外的害罪成立,那身心的害更是一罪!」~~
在大二曾在小下一段白,事隔七年,近日家考,有了皮的念,自一申。
<案例>
二十甲男和二十乙女相交往,期,甲乙同居日,初次燕好,乙中途抗拒甲,甲男著和地使乙之性行,乙抵抗效後遂甲完成性交,後甲男乙女致送送一串,承「今生今世,相不」。然交往一年後,甲男因丙女,生萌苗,旋乙女分手,乙女心欲下,於公寓焚情,言甲男若不回心意,以自相,甲男遂怒斥乙女:「再我,是生是死我。」致乙女肝寸,回家後整日不,心食,整日欲甲男一面,致染病住院,於院中度死。甲、乙各何刑?
甲男可能成:
1、 不作人未遂罪(刑法第271)
乙女死之果是否能客於甲男?在果原因段,是否甲男有分手行,乙女死果就不生?就今事客上之累,分手行未上造成一生命法益被侵害的果,甲男未能直接侵害乙女生命法益,故甲男分手行造成乙女死果非一般人所,更非甲男所能,故乙女之死甲男的分手行不成立直接因果。
在果段,甲男分手的行是否造了一法所不容的(乙女死的果)?甲男固然以通知及迫言,升高一生命法益束的,但束生命法益的,是有操控的乙女,甲男未直接侵害乙女生命法益之束,是乙女主放自己生命法益,就信原而言,甲施分手之行,可信乙女亦能取措施,甲男不必其移情行果。故在成要件上,乙女死果不能客於甲男。
刑法第十五:「於一定果之生,法律上有防止之,能防止而不防止者,因行生果者相同。因自己行致有生一定果之危者,防止其生之。」
本乙女因甲男分手行,致生乙女其生生命法益束的危果,就保人地位上探而言,甲男分手行未上造成一危的生,故不於危前行的。
根上於保人地位的定,就密切之共同生活及探。凡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同居人等,重精神在於有引起信感,及他人其之信感。
就甲男乙女蜜程度同居,甲男不能否未到建保人地位的事情,及於信事上的知。但即使甲男符合保人地位,乙女生於生命法益束的危果的候,甲男已乙女分手,不具同居上的生活,甲男法洞悉乙女心生束生命的危,而分手行根前段探,未致有生一定果之危,故甲男之不作未反防止乙女死果之。
合上述客成要件探,甲男乙女的分手行,法成立不作人罪之成要件。
:甲男不成立刑法第271不作人未遂罪。
2、 妨害性自主罪(刑法第221)
妨害性自主罪保之法益人性自主之意,「初始同意,但於性行
中拒,以不能抗拒之行而遂行性交者,仍成防害性自主罪」,此乃一般之共同解。
客上,本文乙女於燕好中途,生抗拒之,但甲男仍不乙女
已表反抗意,在乙女抵抗效後之完成性交,故在性交行上生一侵犯乙女性自主法益的行果,具客。甲男亦一具作之害犯。
主上,甲男亦有知此及意欲在乙女反抗下完成性交,具主上
之故意。
甲男之行是否可阻法?就阻法事由就「得被害人承」之
可能探。乙女於燕好之初同意甲男之性交,但於中途生必之改,就行上而言,甲男能於乙女未作抗拒意思之表示前生阻成要件,乙女拒之,甲男性交行即不能再行主「得被害人承」,故不生阻法之效果。就有性方面,甲男乙女具法定年,具自主意思之表示,故甲之行具法且有,
:甲男成立刑法第221妨害性自主罪。
3、 害罪(刑法第277)
就客要件上而言,甲男的分手行造成乙女心上感情之影,
未直接害乙女的身及健康,故就客成要件上不成立。
:甲男不成立刑法第277害罪。
4、 制罪(刑法第304)
制罪保法益在於意志形成意志活之自由,但因成要件法表
完整的行不法涵,所以需於成要件後,正面查其法性。
甲男以害通知,要乙女不得自己,行上具一迫乙女
背意思之定,主上亦有知和意欲甲女受迫而自己行事,具迫上之故意,故客成要件。
正面查法性部份,然甲男以害通知,要乙女不得自己
之目的,亦主自己生活意,故不成立刑法第304制罪。
:甲男不成立刑法第304制罪。
6、之罪(刑法第293)
就乙女情而言,非自救之能力,在客成要件上面,甲男束情的分手行,不造成乙女生活上力自救之危,且乙女生死危的非在甲男分手行後立即生,乙女死之果,亦未甲男同一所,故甲男防止乙女死果之。
至於「今生今世,相不」之口上承,不能成立刑法上所述及扶助、保之契效力,故亦不成立刑法第294背法令及契罪。
:甲男不成立刑法刑法第293、第294之罪。
合:
就甲成立之罪名,一行犯一法益,合上之,至於妨害性自主罪,其制行已完整在法成要件,故不衍生制罪之,故不影法一的法律效果(一行侵害一法益而犯罪名),亦不反重禁止原,故甲男以刑法第221妨害性自主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乙女可能成:
1、 放火罪(刑法第175)
依刑法第175精神,需行人造一致生公共之具危始成立。
乙女於公寓焚情,客上具火行,造了一火苗可能延公寓住家的,但就行果而言,乙女的焚情行未火苗延波及到公寓及住,致生公共危,侵害社法益,未造一危果。
是故然主上乙亦有知此及意欲使其焚行生,具有放火之
故意。但客上成要件便不成立。
:乙女不成立刑法第175放火失火住宅等以外他人所有物罪。
2、 制罪(刑法第304)
制罪保法益在於意志形成意志活之自由,但因成要件法表
完整的行不法涵,所以需於成要件後,正面查其法性。
乙女以自要甲男行之事(要求甲男挽回感情),行上具一
迫甲男背意思之定,主上亦有知和意欲甲男受迫而自己行事,具迫上之故意,故客成要件。
正面查法性部份,然乙女的自手段挽回甲男之目的具
性,但因乙女其自己之生命法益得自主份,依自主原,不成立刑法第304制罪。
:乙女不成立刑法第304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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