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番禺"民告官"胜诉引发番禺楼市多大的震动
事件:番禺小业主告赢规划分局
3月26日清晨,位于番禺石基镇罗家村××花园的小业主们终于舒了一口气。业主代表陈先生告诉记者,××花园规划总用地面积54567平方米,除西南侧富怡路北面29栋待建别墅以外,其余200栋均已建成使用,而这29栋的别墅用地,不久之后被建成了儿童游乐场和绿化带。后原开发商将这29栋别墅用地及周边道路用地和已出售的1街别墅的部分花园用地和物管用房共8110.8平方米,从××花园花园项目中独立分证,并于2003年11月26日出售给广州市番禺××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公司在取得广州市规划局番禺区分局等部门发出的相关证件后,于去年7月开始拆除上述用地的园林和物管用房,用于兴建商铺和住宅。
陈先生说,XX公司的用地性质本来是“商品住宅”,现在要兴建商铺,还拆除了属于公建的物业用房,占用了1街别墅的部分花园用地,侵犯了小业主的权益。由于不服广州市规划局番禺区分局对他们居住的XX花园西南部面积8110.8平方米的地块作出的规划变更,近一年来,该区的小业主们四处奔走投诉,并在去年12月15日以一纸诉状,将规划部门告上了越秀区人民法院。
经过3个月的再调查和审理之后,该院3月10日作出了初审判决:原告胜诉,并撤消广州市规划局番禺区分局2004年4月14日作出的穗规番地许字[2004]第0004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诉讼双方如果不服原判的,需要在判决书15天之内提出上诉,也就是说,3月25日将是上诉的最后期限,而到26日清晨,业主们没有接到任何对方上诉的通知。陈先生说,即使胜诉了,申请执行也很复杂,因此维权之路还有很长很长,但起码小业主们终于获得了法律上的支持。
律师:败诉输在程序违法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蒋律师分析了小业主胜诉的原因。他说,小业主之所以在这次初审判决中胜诉,不在于用地变更本身是否合理的判断上,而在于该用地规划本身存在的程序违法。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广州市(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本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导。”
据有关人士透露,按照该条例,在番禺撤市改区之前,番禺拥有独立的城市规划权限,在撤市改区后,为保证工作上的一定延续性,广州市规划局曾授权番禺区规划分局进行该区的规划工作,但这一授权在2003年7月已经到期。蒋律师认为,这也就是说,番禺区规划分局对该争议地块的规划变更批准属于越权行为,因此才会被法院撤销。
据介绍,只要是行政行为本身存在程序违法,无论政府部门的级别有多高,对于法院而言,都是一件再简单不过的行政诉讼案件,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无锡农民告国土资源部一案,国土资源部之所以败诉也是由于同一类原因。
悬念:有多少规划需要重来?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一般市民而言,除了给“民告官”胜诉增加一个范本以后,本案还有一个很大的意义。如果番禺区规划分局在2003年中期就已经没有了独立规划的权限,那么,从那时候开始至今,到底有多少“程序违法”的规划还在使用和实施?本案件中,2004年4月14日作出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名列穗规番地许字的[2004]第00042号,这是否意味着,在此之前,当年至少已经规划了类似的41个项目?这些项目是否也存在同样的程序违法的问题?
如果同类型的规划用地,一旦出现争议,是否也同样需要撤销?即使没有出现争议,是否也应该先撤销,再由广州市规划局重新认定?凡此种种,将引发番禺楼市多大的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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