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告官张家港市67位原个体出租车司机“诉权”难求!
因出租车经营权纠纷,张家港市67位原个体出租车司机于2005年11月21日,将张家港市交通局诉至法院。就是这起普通的民告官案件,虽已历时一百多天,但人民法院至今仍既不立案也不裁定,将该案打入了“冷宫”!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早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法律虽如此规定,但法院在整个过程中又是如何对待这起“民告官”案件的呢?
2005年11月21日,67位原告将张家港市交通局作为被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12月6日,因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67位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天就将起诉材料全部退回而不予理睬。
无奈,67位原告于2005年12月29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2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苏行辖字第0001号《通知书》 通知67位原告:已致函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苏州市中院接函后依法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67位原告即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但依然无果。
2006年3月3日,原告的几位代表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涉,苏州市中院被逼无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2006)苏中立函字第004号通知。该通知中称:67位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原告的几位代表当即向法院提出异议:“即使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也应当作出裁定,不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但该院的接待法官却声称:“此通知就是裁定书。”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期限为7日。而这起“民告官”的案件,却已历时了一百多天。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却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最使人难于理解又让人不得不深思的是: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用通知来替代裁定。
针对“民告官难”的现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高院行政庭的资深法官就该意见还向媒体作了独家权威解读。该意见的三大亮点是:一:破除官官相护;二:解决告状无门;三:克服地方保护。
67位原告获此消息都非常兴奋,天真地以为:民告官从此不再是“鸡蛋碰石头”,“民告官难”、“官官相护”的现象从此不再复现。然而,现实依然是如此无情和残酷,省高院意见的出台与67位原告的起诉虽然仅仅只隔了11天,却丝毫没有改变这67位出租车司机“民告官难”的现状。
在此暂且不论这67位出租车司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就“诉权”两字而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实际上是剥夺了法律赋予他们基本的诉讼权利。
67位出租车司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两级法院一直在护什么,又在怕什么?法院在这起案件中的一系列表现又暗示着什么?争取诉权难,胜诉岂不更难。”试想:一个堵住你的嘴,连话都不敢让你说,不敢让你辩解的法院,你能企望他对你的辩解和请求作出公正的评判吗?
法治社会的今天,以权利制约权力已成为共识。但这67位出租车司机的权利又安在?维护权利的途径又安在?当地法院的裁判权力有没有真正被权利制约?当地法院的居中处断权力是否与当地政府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为民,不应当永远停留在口号的鼓动上,而应该落实在实处。如果连普通老百姓的基本诉权也不能得到保障,而且还千方百计地去“遮掩”着什么,又从何而谈真正的法治?法治社会,应该是一切以公平、公正、合理、效率为追求己任的社会,我们羡慕这样的社会,但我们不愿仅仅是在书本中,在政府的各种报告中出现,而与现实永远“绝缘”!
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数千年之前就提出,法治,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而且这些法律要得到普遍的遵守。现今的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决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制定出良好的法律,而将这些法律束之高阁,更重要的是如何公正司法,并且这种司法的整个过程真正得到有效地监督与制约。
权利可诉求,安定方有序,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两级法院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更背离了法院司法为民,解决纷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基本职能,而且他们的行为已经给社会制造了不和谐的氛围。
司法救济途径是最重要的救济途径,也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如果仅仅是因为“民告官”,而将这一途径剥夺,又从何而谈司法公正?又从何而谈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张家港出租车风波已历时三年之久,许多媒体对此都做过报道,但个体出租车经营权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而这次,67位出租车司机仅仅为了争取“诉权”,竟然遭到了如此之大的干扰和阻力。
虽然这67位出租车司机已切身体会到了“鸡蛋碰石头”,“民告官难”、“官官相护”等词语的真正含义;虽然他们已付出了种种艰辛依然四处碰壁;虽然他们只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但他们依然在四处呼吁:谁能还给我们诉权?谁能还给我们个体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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