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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EX 第 217850 号会员,加入于 2017-02-28 00:08:09 +08:00
KazamaSion 最近回复了
2018-04-01 06:52:54 +08:00
回复了 Livid 创建的主题 V2EX 关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遇到的假毕业证书垃圾信息刷屏
@goophy 本来我就不怎么逛 v2ex,只不过站长这个举动真的是很大。敢直接在封禁公告贴完整手机号和 IP 记录的,我不敢说没有,也真的是稀世奇才。
2018-04-01 06:51:1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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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nce4444 我也承认有些不是真人。但是就客观事实来说,不能否定这种可能性,何况这类手机号也是一定程度地存在的。
反正警察不受理,无所谓咯。而且别人的死活和我们又没什么关系,不是吗?

反正我是钻牛角尖的人,所以我的话也无关紧要呗。
2018-04-01 06:38:3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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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tsing520 不客气地说,核心问题更在于:站长愿不愿意承担责任去做这些事。公布手机号,再三推诿。甚至还在有人指出可能存在“受害者”的情况下,依旧要一意孤行。这些都是“意气”所致,就因为这里是他自己的站,所以想做什么做什么。这才有了“土皇帝”一说。
如果他觉得这样挺好,就算这次采纳了什么意见,以后也只会在别的地方发生一样的事情。同样的,就算存在问题,这里的哪个人不是无条件支持站长这样做的?站长英明神武,统领 v 站,深得民心,所以做什么都是对的,不是吗?
2018-04-01 06:31:5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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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id 大人既然要我来说,那还请大人见草民这番班门弄斧了。

大人刚才所说,说我认为这些手机号是否无辜,只是我的推测。大人这点没有说错,**目前确实没有更多证据证明它们是否是无辜的。**而大人刚刚拿出了 _“确定的事实,就是这些手机号被用于注册并刷屏(一共连续发送了 20 条,然后被我们的 rate limit 挡下)发送了售卖假文凭的黑产子”_ 。
大人可是好气派。草民只是没读过多少书的人,可听到大人这样说,让我想起了战国时期**“宁错杀,不放过”**的这句话。
不知大人还记得,之前草民在 #57 楼所说:_这些手机号的来源有一部分是“被收购的手机号”。这些手机号因为套餐廉价,有的甚至月租只有 1 元,故被大量收购,是行内做批量注册 /spam 的一个很好的来源,需求络绎不绝。_
可大人说,您找到了确凿的证据,只是说这些作为工具 /物品的手机号被用于 spam,可是,哪有 spammer 那么傻,会用自己实名的手机号去做这些事呢?**何况因为实名相关的法律,运营商甚至限制了同实名下的手机号数量。**而这些手机号甚至号段都不同,归属不同:湖南、吉林、浙江、广东。如果它们真的都属于 spammer,那也真是奇了。居然会跑到 4 个省市办理 5 张卡。又或者,它们是团伙作案。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我上文提到的“被收购的手机号”。**甚至有人在 #61 指出:其中一个号可能是被盗用。**
没有任何进一步证据证明它们到底是什么情况,**然而大人却罔顾这些可能存在的情况,固执己见,断定它们不是无辜的。**这是不是有悖于理呢?
这让我想起了战乱纷争的战国时期,诸侯逐鹿中原,**为了自己能一统大业,不择手段的“宁错杀、不放过”的刑狱原则就这么诞生了。**然而我们现在是生活在和平年代,**这种“有罪推定”早就被“疑罪从无”的原则替代。**可大人如此行事,不知大人您是和谁在争高低呢。
大人请息怒。草民所想表述的,是大人您其实也没有什么确凿的证据证明它们有罪。可若大人说:那些出售手机号的人本身就有罪。那草民就要不知天高地厚,造次行事一番。草民要从大人这里买一把菜刀,然后拿去杀人。警察找到这把菜刀后,按大人的逻辑,那您因把菜刀卖给我,也有连坐之责,不是吗?
苏轼曾道:“罪疑惟轻,功疑为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千年前的一篇考试作文,不仅使他受到重用,更为今日的“无罪推定”的重大进步作了铺垫。其具体指代,则是**在不能排除嫌疑,又不足以认定事实的情况下,需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而大人**如此行事,难免有开倒车之嫌。**这可万万使不得。

大人又是否可知,那些生活在底层的人,为了生计不择手段。甚至为了讨饭,把自己的医保卡拿出来卖。那天我在 KFC 碰到这人后,草民便觉得自己是多么幸福,生活多么安好,也不想收那个医保卡,直接给了他一份鸡米花了事。而作为底层的其它人,就算不比这老人贫穷,也大多因生计问题,为蝇头小利挣小钱。他们又懂什么呢?只不过是个能换钱的没太大用处的东西。您可否知道,这一张卡有些人可是能出近百去买的。因为**跑个业务(批量注册 /spam )基本就能赚回来了。**更不提那些卖身份证照片的了。

话扯远了。让我们从大人的另外一句话说起,来把事说回来。
我记得大人可曾说:_“一个商店进贼了,于是商家把贼作案的监控录像公布,贼做的这一切不是隐私。”_
大人可真的是英明神武、位高权重,**有问罪、断案、判刑之权。**您这样做当然让人心服口服。
要知道,中国的法律是这样说的:

> 最高人民法院 2014 年 10 月 9 日 9 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Source: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6777.html

这里显然不是当事人自行同意公布的,**那大人一定是在执法机构做官,所以才能行如此之权。**要公布贼的监控录像,当然是完全没问题的了。
可如果大人不在里头当官,那这可就罪重了。而且不仅罪重,这个行为也有悖情理啊。您看,那些网络上争吵的人,动不动就把对方户籍资料、身份证信息公布出来,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什么的都不在话下。这年头我们都知道啊,这手机号可是都要强制实名的,随便一查什么信息,包括在哪里住了旅馆,在地铁刷卡什么等行程信息,个人生活习惯完全都暴露在眼前。我要是乐意,我到您家对面架个摄像头好不好,您看我非常非常地崇拜您,我这样做也不过分吧。您看您只是损失一个手机号,损失一个 IP 的事情,对我来说,我能知道你好多事情呢。此等买卖,何乐不为呢?
诶,说是情理不容太牵强附会了?不会吧,您看,您因为讨厌这些 spammer,就把他们信息公布出来,这个**和动不动出户籍的人,其实也有异曲同工之妙**,不是吗?怎么能说不一样呢。

您再看看您的追随者,都要求您严惩凶手呢。您肯定是有权力的人。就算不在执法机关办事,也肯定是一方郡主,能够自行制定法规,不必听那堆繁琐的。你看,还有人说那些约束不适合您呢,说明您完全可以这么做,不用顾忌,尽情放心大胆地做。您再看看,那些人都说那个不小心被利用的人自己不小心呢,要他们好好反省。反正您已经封了,不好的行为被制止了,那些人怎么样又和您有什么关系呢?至于那些反对您的人,也全封了好了,您的追随者也是这样认为的,不是吗?

照此看来,**大人的做法可是“天时地利人和”,顺应天意、顺应民心,倒是草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小人造次,该死,该死。请大人马上治我的罪,把我送进小黑屋吧。
2018-04-01 01:54:52 +08:00
回复了 Livid 创建的主题 V2EX 关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遇到的假毕业证书垃圾信息刷屏
@mztql 在 v2ex,我不认为你可以谈“有没有权限”问题。v2 土皇帝问题也不是今天就开始吵的。
因此作为我自己,我是绝对不会再多和 Livid 谈什么道德法律问题。因为做这些注定是白费。就比如这次事件。他有正面承认自己确实将一个无辜者牵扯进来的事实吗?相反他还说:我们这样做可以帮助他反省。百般推脱甚至多次找接口。
是不是我说了这话也要被封禁呢。
你说回复片面,那也要看为什么会片面。
2018-04-01 00:05:22 +08:00
回复了 Livid 创建的主题 V2EX 关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遇到的假毕业证书垃圾信息刷屏
@ovear 手机号这种东西,在不考虑长久使用论坛账号等情况下,实际上批发商很多的,而且还有专门的人负责回收和购买手机号。真要较真的话,事实上:确实存在用于 spam 的经由回收的获得,由他人(个人)实名的手机号。这类手机号大多是坐拥廉价套餐,对 spam 服务商来说,是大量收购的对象。虽然存在虚拟号段,但这也只不过是这类批发手机号的一部分而已。至于 IP,我认识的服务商早就会批量换 IP 了,他还想卖给我每个月 60 元。当然 IP 是不是 IDC 段我就不知道了因为没实际买过。
因此:**3 楼所说的问题是存在的。** @Livid 在这个问题的处置上是绝对欠妥的,其在 #20 楼的回复是非常片面的。 @WildCat 在#43 楼的回复,如果看懂了我上面的文字也应该知道这样做的严重性到底在哪里这不是心累的问题。要是其它公司处理的话,做法起码也是将手机号中间部分数字星号表示。

最后:这个站是 Livid 的个人站。他想做什么就是什么,哪怕封了和自己对跳的人我们也没有理由指责。
2017-12-13 00:28:08 +08:00
回复了 levie 创建的主题 分享创造 Snipaste 1.16 (Beta) for Mac
@jahx 请问一下你们公司有多少人在同时用……我可能会按照这个放宽一下屏蔽标准。
2017-12-11 16:08:10 +08:00
回复了 levie 创建的主题 分享创造 Snipaste 1.16 (Beta) for Mac
@jahx 这个提示系“请求过多导致”,现已放宽限制。
能否询问一下您是否是公司网络?公司里很多人都在用同一公网 IP 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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