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理公司解散呢?需要清算或破程序?
墨新|秉
撰文:高雄律,王瀚律事所。
公司困?破?不知如何解散公司?我提供公司法相文,明公司解散程序,您正理解散手,避免法律。
【案例事】
甲成立了一餐相的股份有限公司,未料遇到疫情,公司不善、入不敷出、破,甲遂定要公司,甲怎做呢?
文章目
【相定】
公司法第24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分割或破而解散外,行清算。
公司法第26之1
公司中央主管撤或止登者,用前三之定。
公司法第71第1
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事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四、股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
五、他公司合。
六、破。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公司法第89第1
公司不足清其,清算人即宣告破。
【案例分析】
一、前言:公司怎才算底解散?
解散公司,就像是一人死亡的程。那目前我公司要底解散的方式,除了理解散登,需要清算程序或是破程序,所有程序都理完成,公司真正消。
(一) 清算是什?
如果立公司等同於人的出生,那清算就是人死亡後需要理的承。
(二) 破是什?
破就是…破!就是公司,自然也就有可以承分配。
二、有理清算或破怎?
(一) 公司解散程序不能取代公司清算(破)程序,若未依法理清算(破),公司的法人格仍存在,可能遇到以下的情:
(二) 若未依法完成公司清算(破)程序,日後恐怕引起多不必要的,套一句告,既然您早要,何不一始就?那什情需要理呢?到底如何理呢?怎有理成功呢?以下我提供您且完整的全攻略。
三、 什情下需要理公司解散程序?
公司法第24明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分割或破而解散外,行清算。而公司法第26之1亦定,公司中央主管撤或止登者,用解散撤之定。
(一) 依公司法第71第1,公司解散:
(1)公司章程定的解散事由成就
(2)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或其他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同意解散
(1)公司所事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2)股而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股人
(3)其他公司合後之消公司
(4)消分割之公
(5)公司破者
(1)主命令解散:
A.公司立登後六月尚未始者。已理延展登者,不在此限
B.公司名法院判定不得使用,且公司於判定後六月未妥更名登,再主管令限期理仍未理者
C.始後自行停六月以上者。已妥停登者,不在此限
D.公司位於申立登或立登後30日,送查核之文件者
(2)法院裁定解散:
A.公司有著困或重大害:
(A)公司多,已法
(B)公司遭掏空,成行拒往,融有困
(C)股歧大,股法定公司未展方向,亦法改董事
B.股向法院裁定解散
若股份有限公司,限於六月以上,持有已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始可
C.法院徵主管及目的事中央主管之意
D.法院通知公司提出答
(二) 公司撤或止登:以下是比常被撤或止登的具事由
:本案判探,依案件而有所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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