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後遭遇山而失,可以向保公司申「意外害」的理?
墨新|秉
撰文:高雄律,王瀚律事所。要提醒大家的是,本篇文章是提供一曾法院的判方向,具保理的,是要依照方的保契款再定喔!
大家好,我今天要向大家於「山申意外」的,究竟登山遭遇山,往投保的「意外害」有理的空?以下我用一的案例,大家相的法律:
一、生山而「失」,是於「意外害」的理?
二、事了7年才申到死亡宣告,超保法第65的2年效?
【登山後遭遇山而失,可以向保公司申「意外害」的理?】
A在民93年1月X日出登山後,此就失去音,不管如何都找不到A的,因此,A的家人B在民101年,即向法院死亡宣告,後也得法院作出「A在民100年1月X日下午死亡」的判。
其後,家人B知悉A曾於民92年10月至93年10月,有向保公司投保害保,於是家人B便在拿到A的死亡宣告判後,以保受益人的身分,向保公司申理,然而被保公司以失非意外、事已快十年而拒。此法院如何理呢?
一、生山而「失」,是於「意外害」的理?
在我今天的案例中,A保公司的相保款,定在方保契的第5:「被保人在本契有效期,因遭受意外害事故,致其身蒙受害而死亡,依照本契的定,付保金。」具的理金新台500元,此外有另外的其他特。
因此法院定方的的是「意外害保」,而意外害保很重要的部分是,事人死亡的原因,必是出自於「意外事故」!也就是,要申保付的保受益人,必向法院事人不是因人身已知的疾,而是受到不可、法知的外力量,才生死亡果的事;而,如果保公司要主事人的死亡非出自於意外的,也要出事人因病死亡或自的相病例、力、家庭等等的明。
在家人B有出A於自登山失後,相的警局受理案件表、失客搜等料,上搜救的法在地形多、可能充事故的山找到A的行;另外,保公司有法出相,明A是於非意外死亡的下,法院即A在山上失,且一直有被搜索到,基於山上多的天的地形,依照一般法之下,可定A遭逢意外的事。
二、事了7年才申到死亡宣告,超保法第65的2年效?
保第65
由保契所生之利,自得求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款之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人於危之明,有匿、漏或不者,自保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生後,利害人能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人於保人之求,由於第三人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人受求之日起算。
依照保法第65定,保契的相求2年的短期效,而在我今天的案例中,家人B在民101年,拿到A的死亡宣告判後,以保受益人的身分,向保公司申理,法院,因A是否死亡,要等死亡宣告判定後才能定,也才能初步符合申意外的件。
因此,A的保金求,死亡宣告判定的天才能始行使,而家人B在民101年向保公司申理,法院部分有罹於2年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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