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 理登
法人登,法人立登,法人更登,如何申立登,法人立登
法院登 人事
刊登法院公告依登事件案件准登(依民法第30定已成立法人),送公告壹件,刊登日新。
人收到公告後核,如洽承人更正;如正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日新1日,整送查。
登公告未登,於第三人不生抗之效力。:自行保存公告及一份,以便日後查。
南地方法院公告
文日期:中民99年*月*曰
文字:南院*法登他字第**
主旨:公告***等理法人台***更登,本院登於中民99年*月*曰登於法人登簿,俟登程序完成後,法人登。
依:非事件法第93,法人及夫妻制契登第9、第10。
公告事:
壹、登:第***(案99年度法登他字第**)。
、更登事:
一、原法人名「法人台***」更「台基***法人」
二、捐助章程更:原捐助章程第一至七、第九至第十一及第十三至第十五,董事通更,主管准予更。
三、法人更。
南地方法院登代理主任***
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文日期:中民玖拾玖年*月廿*文
文字:99法登他字第**
主旨:公告***等理、事理社法人台**更登,本院登於中民99年*月*日登於法人登簿,俟登程序完成後,法人登。
依:非事件法第93,法人及夫妻制契登第9、第10。
公告事:
壹、登:第***(案99年度法登他字第**)。
、更登事:
一、法人名原社法人台***更社法人台**。
二、主事所原新竹市*街**,更新竹市科工*路*。
三、第3理、事姓名及住所如下:理事***新竹市*路*。副理事***新竹市*路*巷*弄*。常理事***台北市**路*段*。理事***新竹**路*。理事***台北市**路*段*巷**。常事***台北市**路*段*。事***台北市**街*巷*之**。
四、代表法人之理事:***。
五、原章程第1、第2、第5、第7更。
六、法人印信()更。
院*主任*行
宜地方法院公告
文日期:中民玖拾玖年*月*日文
文字:宜院*字第****
主旨:公告***等理社法人宜**更登,本院登於中民99年*月*日登於法人登簿,俟登程序完成後,法人登。
依:非事件法第93,法人及夫妻制契登第10。
公告事:
壹、登:第***(案99年度法登他字第**)。
、更登事:
一、第6理事任期,改生第7,理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二、代表法人之理事:***。
主任***
法人登制度的意
非自然人,而得利的主者法人。法人有社法人法人之分,前者是人的合,後者是的合。
所登,就是公示的事,於登薄,以公。法人非向主管登,不得成立,法人登後,有登之事,而不登,或己登之事有更而不更之登者,不得以其事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三一)
法人登主管
民法施行法第十:「依民法定法人之登,其主管法人事所所在地之法院。」
登
法人依法向主事所所在地方法院理法人登。其登分:
立登、更登、解散登、清算人任免或更登、清算登
法人立登 - 法人立登 社法人立登
一、法人登上之「登」登之,填入立、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或更、清算等字。
二、登之法人名上,明是法人或社法人。
三、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或其他部之名,登之名。
四、已存在之非法人,法人立登,登之董事,指任董事而言,其物以法人有之。
五、法人登之文,如有影印本,由提出人加原正本及加董事章,附同原本送登核後,原本。
六、目的事主管定法人登之文件,主管印,未印者不予登。
七、法人置分事所者,向主事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理登,其事所不在同一者,同法人登簿本及前所定之文件本,向分事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理登。
八、法人已登之事,登於登後三日於公告公告七日以上。命公告登於地之新,所需用由人,所登一份送法院查。
九、法院公告登於新後,法人於立登前已取得之依法登者,速理所有登。
十、法人理所有登,得向法院登法人登簿本,於九十日已移予法人所有之明文件,依法登之,提出移登簿本,以取法人登。
十一、法人登,於主事所明之所,如有、失或被,即登地新明作,取具二人之明向法院。
十二、人院取登,法人印,理印存手。
十三、法人因合而成立新法人者,理立登,其因合而消者,理解散登,又因合而存在著,理更登。
▲立登附送之文件:
1. 法人立登(人由全部董事名章)。
2. 目的事主管核准法人立之文影本。
3. 捐助章程(明法人目的及所捐之及其管理方法,明捐助章程作成之日期)。章程(明法人目的、名、董事人、召集件、社出、社格之取得失及明章程之年月日)。
4. 董事事(列有通章程及依章程定生董事、董事等有登事之,送文件按明之登事而定)。
5. 董事名(列明、姓名、年、籍、、住址、考等)。
6. 法人印及董事之名式或印各一份:(1) 法人印以主管依印信例或核之印信,其印文法人名相符,不以明法人必要。(2) 董事留存登之名式或印,、董事任董事同意上所用印相符,以後理更登,仍用同式之印。
7. 董事任董事同意各一份(董事本人名或印章)。
8. 董事籍本或身分正、反面影本各一份(董事本人之部分本即可,如籍,提出有核之明,如外居留等)。
9. 目一份:(1)分、名、位、量、新之值、附等,最後列明合。(2)不逐填明土地之坐落地、地目、面(公)、值、建物之坐落地、牌、造、建坪、值,附送所有正本、影本,核後正本。(3)未取得所有者,可提出建照、使用照或、租契正本、影本,核後正本。(4)捐助人捐之或以人代表法人受之,由捐助人或代表之人,出具捐助承或其代表法人受之承,均明俟法人准登,即移登法人所有。(5)法人在立登前已取得而登之或利,例如汽、、名股票等,如非法人名者,仍於取得法人格後,更登法人之名,如存款,提出行存或存摺正本或行之存款明、影本(核後正本)。
10. 委任代理人者,出具委任,由人及其代理人名或章,加法人印信。
11. 法人登、法人印及董事之名式或印用,可向法院服洽。
法人更登 - 法人更登 社法人更登
一、法人更登,如其尚未移法人所有者,不得更登。
二、法人因分不、少、任免董事、更或合,更登者,其人由任半以上之董事名章,加法人印信,其他事之更登,得由代表法人之董事名或章加法人印信。
三、法人更登,原已登之事及更登之容,定更登之程序日期。
四、私立校理法人更登,送主管教育行政核法院理登。
▲法人名更登之及附送文件
一、人先向本院服中心售法人更登(或於本院站下)1份,更事明:
1.原法人名社法人○○○更新法人名社法人○○○。
2.法人印信()更。 人由任半以上理事名或章,加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及第4加法人印信)
1.主管核更之公函影本1份。
2.更名後法人印信()用查函影本。(附印模明印信用日期)
3.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各1份。
4.大1份(末端,由及主席章,附件於後,以期文件完整)。
5.更名後法人印信()式正本2份。
6.法人登原本回。
7.代理人附具委任明住所及送所、(由人、代理人名或章,加法人印信)。18.新台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影本均明『正本』字章;凡文件有二以上者,於加章。)
▲法人主事所更登之及附送文件
一、人先向本院服中心售法人更登(或於本院站下)1份,更事明:原主事所高雄市○○○更高雄市○○○。 人由理事名或章,加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3加法人印信)
1.主管核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大或理事1份(末端,由及主席章,附件於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原本。
5.代理人附具委任明住所及送所、(由人、代理人名或章,加法人印信)。
6.新台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影本均明『正本』字章;凡文件有二以上者,於加章戳。)
▲法人理、事改(任期改)更登之及附送文件
一、人先向本院服中心售法人更登(或於本院站下)1份,更事明:
1.第○理、事任期,改生第○理、事,分明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人之理事:○○○
3.理、事印(新任理、事印)或(任理、事○○○及新任理、事印)
由人任理事(含任及新任)半以上之理事名或章,加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至第5加法人印信)
1.主管核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大1份及理、事1份。(理、事、理事、常理、事更,依章程之定生,末端,由及主席章,附件於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事名1份(明及任期起期,理、事住址籍地址)。
5.理、事任同意正本1份(明及任期起期)。
6.新任理、事名式或印式(卡)正本2份(以在同一印式宜。任理、事印若有更,需提出新印式正本2份。若更免提)。
7.新任理、事籍本或身分正、背面影本1份。(任理、事住所若有更,亦提出身分正、背面影本1份)。
8.法人登原本回。
9.代理人附具委任明住所及送所、(由人、代理人名或章,加法人印信)。
10.新台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影本均明『正本』字章;凡文件有二以上者,於加章戳。)
▲法人理、事改(任期中改)更登之及附送文件
一、人先向本院服中心售法人更登(或於本院站下)一份,更事明:
1.第○理、事○○○因....任,任理、事○○○更登。
2.任理、事印。由人任(含原任及任)半以上之理事名或章,加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至第4加法人印信)
1.主管核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大1份(理、事更,依章程之定生,末端,由及主席章,附件於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事名1份(明及任期起期,理、事住址籍地址)。
5.任理、事任同意正本1份(明及任期起期)。
6.任理、事任。
7.任理、事名式或印式(卡)正本2份(以在同一印式宜。原任理、事印若有更,需提出新印式正本2份)。
8.任理、事籍本或身分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理、事住所若有更,亦提出身分正、背面影本1份)
9.法人登原本回。
10.代理人附具委任明住所及送所、(由人、代理人名或章,加法人印信)
11.新台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影本均明『正本』字章;凡文件有二以上者,於加章戳。)
▲法人更登之及附送文件
一、人先向本院服中心售法人更登(或於本院站下)1份,更事明:原登之新台○○○元整更登新台○○○元整。人由理事名或章,加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至第4加法人印信)
1.主管核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大1份(末端,由及主席章,附件於後,以期文件完整)。
4.清(清分明原有,新增或少之金,及有,各其,同附各不或之明文件)。
5.法人登原本回。
6.代理人附具委任明住所及送所、(由人、代理人名或章,加法人印信)。
7.新台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影本均明『正本』字章;凡文件有二以上者,於加章戳。)
▲法人章程更登之及附送文件
一、人先向本院服中心售法人更登(或於本院站下)一份,更事明:原章程第○○第○第○次大更,主管○○年○○月○○日字第○○○函准予查。 人由任理事半以上之理事名或章,加法人印信。二、附送文件:(第2、3加法人印信)
1.主管核更之公函影本1份。
2.更前之章程、更後之章程及新文照表各1份(章程明立及修日期)。
3.大1份(末端,由及主席章,附件於3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原本回。
5.代理人附具委任。明住所及送所、(由人、代理人名或章,加法人印信)。
6.新台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影本均明『正本』字章;凡文件有二以上者,於加章戳。)
解散登 - 法人解散 社法人解散
一、法人解散登之人,由清算人名或章,加法人印信。
二、法人解散登之原因,可之程序日期及清算人之姓名、住所,可於其他事。
三、法人解散登附送之文件:
▲理社法人「解散」登!
1.目的事主管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2.章程一份加法人印信
3.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4.清算人格明文件(任清算人之及清算人之民身分影本或籍本)。
5.法人表、清
6.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之明文件
7.清算人就任同意
8.清算人印式正本二份
9.法人登原本(法人登原本回)。
▲理法人「解散」登!
1.目的事主管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2.原主管印之捐助及章程影本一份
3.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4.清算人格明文件(任清算人之及清算人之民身分影本或籍本)。
5.法人表、清
6.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之明文件
7.清算人就任同意
8.清算人印式正本二份
9.法人登原本(法人登原本回)。
清算人任免 清算人更登
一、清算人任免或更登,由任清算人,加法人印信。
二、登之容,明原清算人姓名、住所,更登新清算人姓名及住所,附送下列文件:
▲理社法人「清算人任免或更」登附的明文件!
1.章程一份加法人印信
2.任免、或更清算人之
3.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之明文件
4.任清算人就任同意其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所、就任日期。
5.清算人印式正本二份
6.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表、目
7.前表及目承之明文件
▲理法人「清算人任免或更」登附的明文件!
1.原主管印之捐助及章程影本一份
2.任免、或更清算人之
3.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之明文件
4.任清算人就任同意其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所、就任日期。
5.清算人印式正本二份
6.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表、目
7.前表及目承之明文件
清算登
一、清算登,由清算人。
二、登之容,明民法第四十第一所定清算人行之情形清算之年月日,附送下列文件:
▲理社法人「清算」登附的明文件!
1.章程一份加法人印信
2.清算後之表及目
3.法人於清後,其依章程之定理或已於法人事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之明文件
4.清算各事已得承之明文件
5.清算完已向法院之明文件
▲理法人「清算」登附的明文件!
1.原主管印之捐助及章程影本一份
2.清算後之表及目
3.法人於清後,其依章程之定理或已於法人事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之明文件
4.清算各事已得承之明文件
5.清算完已向法院之明文件
理法人登注意事
一、法人立登之由全董事名或章,加法人之印信。如其印信未主管或核,用。但於印信或核後即向法院登送印,附具主管或核之文件印本。已存在之非法人理法人立登,前董事,指任董事而言。如有疑,通知人提出主管明文件。
二、法人印信主管或核者,提出其或核之明文件。
三、法人之捐助章程登後,不得修改。其捐助章程所定之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者,得由利害人法院必要之分後更之。其更登之,由任董事半以上名或章,加法人印信。持之目的或保存其,因捐助人、董事或利害人之,法院更其者,亦同。
四、法人因分不,少,任免董事而更登,其由任董事半以上名或章,加法人印信。
五、法人因解散而解散登,其由清算人名或章,加法人印信。
六、法人因合而成立新法人者,理立登,其因合而消者,理解散登。又因合而存在者,理更登。
七、法人之印信,以主管依印信例或核之印信,其印文法人名相符。但不以明「法人」必要。
八、目的事主管定法人之立登文件,其印而未印者,不准其登。
九、法人登,著重程式上事之查,至於事之查,以左列各款限:
1.立目的是否反公序良俗或行定。
2.捐助章程或容是否反法令或立目的。
3.登之有不。但庸查其之源。
十、法人之章程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反立目的,不准登:
1.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於特定之私人或利者。
2.法人解散,其於特定之私人或利者。
3.捐助人或其子永法人董事者。
4.有社或允受益人之承人承其益者。
5.其他然不以公益目的者。
十一、法人登者,毋庸查其捐助章程或所捐助人是否事相符,及自然人抑法人、或非法人之。
十二、法人之捐助章程或登,留存原件(原本),若事人另需章程或者,自行抄存或求付抄本。
十三、法人立登,不得提出容不同之捐助章程或,如提出不同之捐助章程或份,令其定一,否,不准登。如提出之捐助章程或有份,而其作成日期不同者,以其作成日期在後者。法人之捐助章程或,作成日期。捐助章程未作成日期者,命正,不能正,以其向主管立可之日期作成 日期。若其者,以其死亡日期作成日期。
十四、法人立登所附具之及管理方法之章,如捐助章程或者,通知人更正。
十五、法人及夫妻制契登第二十二第一款所主管核准法人立之文,指法人目的事主管可法人暨可董事或董事案之文。
十六、法人及夫妻制契登第二十二第二款所董事之生及其格明文件,指生任或新任董事之或其他明文件,董事任董事同意及主管准董事案之文件。
十七、已存在之非法人,法人立登者,其以有者,如原捐助章程所列已不存在者,不得列入。
十八、法人之,在法人立登前,以法人名登已於立登,提出所有明文件者,法人登不必命其提出移登文件。
十九、法人之在法人立登前,以法人名原始取得者(例如自行建之房屋),於法人立登,理建物登,提出公告之明文件,俟其定,即可法人登,俟登定後,仍提出建物簿本。法人之,因限於法令不能建物登者,提出相之明文件者,得法人登。法人在法人立登前 已取得之或利而登(例如汽、、名股票等),向主管等以法人名理登,提出其登明文件。
二十、法人得更登事,而更登者,如其已移法人所有之明尚未提出,依法人及夫妻制契登第三十二定,移明文件後,始得准其更登,登。
二十一、法人因分而更登,其分行如依法主管核准者(例如私立校法第五十八),提出主管核准之文件,始准理更登。
二十二、法人立登之公告,依公告之程式之,其主旨如下:「主旨:公告○○○(董事姓名)等理○○○○○法人立登,本院登於中民○○年○月○日登於法人登簿,俟人已移法人所有之明文件後,法人登。」
二十三、法人登事件之查及理程序,在未公告前,不得公。(民法施行法第十第二、非事件法第十八)。如以文之者,以密件理。(非事件法施行第十)
二十四、登在法人登未公告前查,依非事件法第十八允旁者,特注意其是否。
二十五、利害人依非事件法第四十六求或抄登文件,在已立或更登公告後,(民法施行法第十第二)以有利害部分限。未准立登或更登之文件,利害人不得求或抄。
二十六、董事留存登之印及名式,若董事因故不能赴登理留存手,得用「法人登名式或印卡」用,於名及加印後提出法院登,粘於法人登名式或印簿留存。但上之名或印相符。
法人更登公告 清算人任免 公司清算公告登 券交易法更正公告 派下名 系表不清新登 文理班登公告 法登 基金登 表 益表 金流量表 盈表告刊登。您在北部地、中部地或南部地全省各市皆可服,免排版 免打稿。只要您料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分告以便宜的都分告、太平洋日分告主。
登太平洋日 都 英文 中 自由 合 果日等各分告、全省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上刊登。
服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承清).公示送.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失).法拍屋拍公告.海外版(外航空版).分制.法人立及更登.基金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公告.董事公告.校招生.招公告.政府公告等各告及法院公告。
告、法院公告刊登服中心,代理全各大分告登。
真02-22633538刊登公告02-22608602分16告部甄小姐
E - MAIL:ypad123@yahoo.com.tw或ypad123@gmail.com
自由登告及自由分告代理商(真及MAIL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