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出在,很多人司是先被判死刑、然後再改腐刑,新社2001年5月10日有一篇「西城市座司祠的由」的文章,就司「先判死刑,後改判刑(割)」;又如李敖在「中性研究」一司「因而怒了武帝,被判死刑」(中性研究.P56),事上不是如此,不管是「史」、「」是「治通」的,都有提到判死刑的法,相反的一始就定刑-「下腐刑」,「西京」亦:
.........
司在「任安」曾有段告白:「家,不足以自」,也不足以代表司被判死刑的,事上秦代始,罪的不止於死刑,包括了徒刑、刖刑、黥刑和刑,而文帝代因「事件」而除的肉刑,不包括刑,也就是刑不在除之列,而大臣也有力除的-它被有意或是意的忽略了!所以「史家司因有自己罪,所以被以刑」(中史.秦篇.P612),由此可知司所「不足以自」者,是他有能力支付罪需用的金,而他的「罪刑」是刑而非死刑。
.............
自
http://www.literature.idv.tw/bbs/Topic.asp?topic_id=1027&Forum_id=104&cat_id=16 ------------------
看李敖被柏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