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不符!者慎刊登告。
2013-01-02 08:00:00

【新北】本府法制局消者保官依民申,查路店家吸引消者目光,或促商品量,常美化刊登於上之照片或片,但消者考照片或片,透收到商品後,才告片相差很大,重影交易情。
依消保法第22定:「企者保告容之真,其消者所之不得低於告之容。」路店家GOMAJI於今年芒果生旺季,推出盒之屏枋山文芒果,欲滴完美瑕的芒果照片(照片1),吸引消者注目,但消者透後收到的品(照片2)斑,照片容天差地,其告效果真正商品名不符。者在消保官查,明消者收到的水果,曾行政院委作物病害服站:「芒果表皮判果正常生理障。」、「正常可食用」,而上芒果照片,只是者「物拍就亮度微色而成」,於消保官命者明如何避免日後再生照片或片品不符之情形,及GOMAJI於出消者之前,否向出商水果商品之品外等,均拖延2月以上不作答覆避查;甚至消保官明消者依消保法第19第1定,可以限期解除方之契,者也以「感消者往支持」由,退收之。者有意忽略消者益,而其用告容吸引消者之行,其他行正合理交易行之者,也不公平,於者避查、拒答覆等情事,本府不排除依消保法第33及第57等定,者新3元至30元之。
料洽:法制局消者保官室 李大消保官
:本境1999或29603456-4760
本文出:http://www.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66585&groupId=8758
新源: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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